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加强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支持有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