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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一章 总  则

索引号
620723008/2024-0084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鸭暖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12-05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加强国家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

开展科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推动形成崇尚科学、追求创新的风尚,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统筹部署,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充分发挥科普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发展格局。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建立完善跨区域科普合作和共享机制,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乡村振兴。

第六条 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

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九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十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引导公民培育科学和理性思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养成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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