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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干部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23005/2024-0026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新华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6-28
是否有效

甘肃省村级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干部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素质村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干部,是指行政村党组织(包括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村文书。

第三条 乡镇党委负责村级干部管理工作。县级党委组织部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村党组织书记主持村党组织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主持召开党的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研究部署经济发展、基层社会治理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村党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农村党支部建设标准化,严格组织生活,强化党员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做好党员发展和村级后备力量储备培养工作。

(四)健全并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六)健全完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做好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村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主持制定和实施本村发展规划。

(三)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国家机关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做好本村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管好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权益。

(六)积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调解矛盾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第六条 其他村级干部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村“两委”分工,做好分管和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选拔任用村级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依规选任、依法选举。

第八条 村级干部应当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带富致富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身体条件。新选任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村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选拔任用村级干部,严格执行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实行村级干部任职资格联审。村党组织书记拟任人选、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提名人选产生后,乡镇党委进行任职资格初审,之后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协调纪委监委、政法委、公安、扶贫、信访、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劳动监察等部门进行资格联审。任职资格联审通过后,由乡镇党委按规定程序组织选举或任命。

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选举工作结束后,乡镇党委向县级党委组织部报送选拔任用过程及结果,由县级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对于违反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任职资格审查和选拔任用工作报备制度,坚决防止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受过刑事处罚、涉黑涉恶、“村霸”、参加组织非法宗族宗教活动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村级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拓宽村级干部选人用人视野,注重从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地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中优秀分子中选拔。本村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选派乡镇干部、选调大学生到村任职。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村级干部选任方式,稳步推行村级干部职业化、从本乡本土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村级干部等试点工作。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村级干部教育培训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省委组织部负责村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市、县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村党组织书记任职培训和年度轮训。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村委会主任进行培训,乡镇党委负责对其他村、组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村级干部教育培训应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民主管理,现代农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实用技术和服务群众等方面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村级干部教育培训,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一)任职培训。新任村级干部6个月内应安排任职培训。

(二)集中培训。村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

(三)学历教育。采取与大中专院校联合办班、委托办.班等形式,组织村级干部参加学习教育,提高文化素质和学历水平。

(四)赴外考察。有计划组织村级干部到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提升能力。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运用甘肃党建信息化平台、远程教育、智慧党建等平台开展村级干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加大村级干部教育培训资金投入,将村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合理确定村级干部培训.经费标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制定村级干部考核办法,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重点考核村级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以及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条 村级干部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主要是对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定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一般采取个人述职、集体谈话、民主评议、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任期考核可结合任期最后一年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村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由乡镇党委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备案,并在乡镇政府、各村村务公示栏进行公示。

市级、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分别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上报村级干部考核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加大村级干部考核结果运用力度,把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励报酬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应进行宣传和表彰奖励;基本称职等次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加强指导、限期改进、提升能力;不称职等次的,应予以组织调整、罢免或责令辞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落实村“两委”换届选举制度、村党组织和村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廉洁自律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级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决策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全面落实党务、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1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实行村级干部“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对村务、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完善村级干部管理制度。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建立规范完整的村级干部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乡镇党委建立村级干部档案,包括履行职责、鉴定考核、学习培训、加入党组织、表彰奖励、组织处理、职务任免等材料。

第七章 报酬待遇

第二十八条 村级干部基本报酬。省级财政一般按照每个行政村平均4名村级干部核定补助标准,具体由各地按照行政村人口、经济规模等因素确定。组干部按照实际数量核定。村“两委”其他成员的误工补助,由各地根据财政状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九条 建立村级干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标准确定村级干部报酬,按照不低于村级干部报酬30%的标准确定组干部报酬。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稳步提高村、组干部报酬保障标准。

第三十条 推行村级干部报酬标准与考核结果挂钩。村级干部报酬可采取基本报酬加考核奖励报酬方式发放,考核奖励报酬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年度考核等情况确定,并报县级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到农村担任村级干部,任职期间保留原单位工资待遇的,不享受相应村级干部岗位报酬待遇。乡镇干部兼任村级干部的,根据履职考核情况,由乡镇适当予以补助。

第三十二条 村级干部职业化聘用人员的报酬待遇,由乡镇党委根据考核情况,报县级组织、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既激励担当作为、又兼顾公平。

第三十三条村党组织书记依法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应提高报酬比例,每年按不低于4.5万元确定。村级干部兼任组干部的,可享受组干部报酬一定比例的误工补助,村级干部原则上最多兼任一个组干部职务。兼任职务报酬具体数额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 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落实村级干部养老保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村级干部养老保险缴存标准,也可为现任村级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五条 县、乡党委应在政治上关心村级干部,及时发现、树立和宣传优秀先进典型,对诋毁、报复、打击村级干部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六条 关心离任村级干部生活,以县为单位建立离任村级干部补贴发放制度。

第八章 后备力量

第三十七条 村级干部后备力量培养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建立村级干部后备人员信息库,加强工作指导。

第三十八条 村级干部后备人选应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规定,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选按不少于1:2比例、其他村级干部后备人选按照村“两委”班子职数1:1比例进行储备培养。

第三十九条 村级干部后备人选由村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乡镇党委初审,经县级有关部门资格联审后,由乡镇党委审批。村级干部后备力量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党委组织部应把村级后备力量培训纳入村级干部培训计划。近期拟担任村级干部的后备人选,应在县级以上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其他村级后备力量由乡镇负责培训。

第四十一条 加强村级干部后备力量培养,政治上严格要求,工作上给任务、压担子,做好传帮带。坚持备用结合,村干部出现空缺时,优先从后备力量中选拔。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市、区)根据本办法可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村“两委”其他委员、村民小组负责人等其他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及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民政厅负责政策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7月31日省委组织部印发的《甘肃省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甘组通字[20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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