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华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华镇境内道路上发生需要相关单位联合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高效,资源整合、协同应对。
1.5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
1.5.1 Ⅳ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4)公路网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1.5.2 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公路网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1.5.3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公路网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受损,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1.5.4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公路网遭受破坏,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镇上成立新华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应急领导小组”)。由镇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其他科级领导、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各办(中心)、镇属机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办室(中心)、机关单位负责同志。
镇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镇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华交警中队,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镇长兼任。
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镇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镇政府,并通报镇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3 镇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全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监测工作。
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协助公安、交警对县乡道路事故现场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交警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交警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提供天气情况,指导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
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事故伤亡人员的救助工作。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参与镇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道路、交通设施等。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参与涉及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调查、污染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救援期间的救助和事故善后、抚恤工作;指导事发地村开展死伤人员亲属接待、安置和安抚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进行遗物清点、保管和发放工作。
新华派出所、新华交警中队:负责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牵头负责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向镇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新华中心卫生院: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协调、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
新华中心小学: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新华财政所:负责及时拨付县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广电网络新华营业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新华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公用电信网络抗毁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广播电视播出畅通。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新华交警中队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3.1.2 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通过拨打110、122报警。
3.1.3 信息分析与发布
新华交警中队应及时对监测、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 信息报送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3.2.1 事故发生信息
新华交警中队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联动机制规定和信息报送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单位联动。
3.2.2 现场情况信息
根据现场掌握的最新信息,由镇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增加新的联动单位和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如民政、卫生、保险公司等)。
3.2.3 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镇政府、公安局、检察院和应急管理局(涉及刑事侦查秘密的除外)共享。
3.2.4 善后情况信息
由镇政府、县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相关保险公司共享。
3.2.5事故信息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村委会或单位应15分钟内向镇政府和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报告,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5分钟内向县政府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初报,随后通过网络、传真等渠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交通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Ш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镇政府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镇政府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由镇政府按有关规定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开展先期处置,由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报告省、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镇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县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4.3 响应处置措施
4.3.1 分级负责
一般(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由镇、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协调、指挥,县政府、镇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较大(Ш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导、协调,镇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配合救援。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镇上积极配合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
4.3.2 现场警戒
公安、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警戒,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措施,避免发生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等警示设备。
4.3.3 险情处置
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和伤亡人员现场救护。事故涉及危险物品的,公安、交警应当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通知环保部门处置,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4.3.4 现场勘验
公安、交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勘查事故现场,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证人,开展事故调查,控制肇事嫌疑人。
4.3.5 交通恢复
公安、交警对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尽快恢复交通。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影响正常通行的,交通、公路或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抢通道路并维修损坏设施。
4.4 新闻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及时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发布信息。涉及刑事侦查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指导组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5 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得到控制后,由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镇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有关办室(中心)、机关单位及时开展事故伤亡人员救治、事故善后处理以及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交警和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过程中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调查总结
公安、交警单独或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
镇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专家联合对事故原因、责任和相关影响进行调查,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镇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有参与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县、镇应急指挥机构的调遣。镇政府和各村、镇属机关单位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
6.2 物资保障
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新华派出所和新华交警中队要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和处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车辆、设备器材,科学确定配备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应急处置中能迅速调用。
6.3 经费保障
新华财政所要及时拨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所需应急经费。镇纪委、审计、财政等单位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新华派出所、新华交警中队在镇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新华中心小学组织各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宣传。新华交警中队要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救援能力。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新华镇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新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