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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华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05/2023-0016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新华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8-03
是否有效

各村委会(社区)各办室(中心),镇属各机关单位

现将《新华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华镇人民政府

2023年726

新华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泽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华镇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寒潮、霜冻、沙尘暴、高温、干旱、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病虫害等其他灾害的防范和应对,适用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防为主、防救并举,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2 坚持依法规范、联动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1.4.3坚持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夯实应急减灾群众基础。

1.4.4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气象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1 应急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成立新华镇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1名,由镇长担任;副组长3名,由副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其他科级领导、各村(社区)、各办室(中心)镇属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范应对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执行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和措施。

1)负责转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为各村(社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依据;

2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3)研究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督促检查和指导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5)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2.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杜学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1)负责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相关调度指令,督促、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相关工作部署;

2)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日常工作;

3)及时转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4)督促检查各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5组织编制、修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机制制度;

6)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信息发布

3.1.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1.2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Ⅳ级预警(蓝色):气象台(站)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下的气象灾害。

2)Ⅲ级预警(黄色):气象台(站)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的气象灾害。

3)Ⅱ级预警(橙色):气象台(站)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的气象灾害。

4)Ⅰ级预警(红色):气象台(站)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气象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的气象灾害;

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的气象灾害。

3.1.3 发布途径

镇政府、各村(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各村委会、各社居民点集镇、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气象灾害预警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Ⅳ级预警)、Ⅲ级(Ⅲ级预警)、Ⅱ级(Ⅱ级预警)、Ⅰ级(Ⅰ级预警)四级。

4.2 响应程序

镇政府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3 指挥与协调

响应启动后,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和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领导小组的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申请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现场领导小组指挥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 群众的紧急转移与安置

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涉险人员疏散或撤离到安全地带,设置临时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4.4.2 保护重要目标

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施进行保护。

4.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灾害发生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科学指挥救援工作,保障现场参与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救援时,应对公众宣传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4.4 医疗救治

对灾区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按照就近、便捷原则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超出当地医疗卫救治能力的危重伤员,要及时转运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救治。

4.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要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大众参与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4.4.6 维护社会治安

灾害发后新华派出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证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平稳顺畅进行。

4.4.7 灾害评估

域范围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申请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气象灾害评估。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4.8 新闻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4.9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宣布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政府上级应急指挥部和镇政府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征用补偿

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征用、借调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村(社区)要组织引导村社干部、民兵、灾害信息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组建各类群众性志愿应急救援队伍。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预案要求,做好有关物资保障。政府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灾减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所需支出。

6.3 紧急避难场所

各村(社区)应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紧急避难场所,并设置各类指示标志。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驻新华镇的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互联网、微信、微视频、电子屏、电话等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并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预案编制

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1.2 标准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7.2 名词术语

7.2.1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利用广播、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7.2.2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新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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