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健全完善我镇森林草原火灾应对机制,规范响应处置流程,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临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泽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范围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镇政府负责编制本预案,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并指导各村制定、修订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村及有关单位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报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予以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本预案执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规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疏散、转移、解救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村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森防指”)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办”)组成。
镇森防指设总指挥2名,由镇党委书记和镇政府镇长担任;设副总指挥3名,由镇人大主席、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分管副镇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其他副科级领导及各村、镇属各单位、各办室(中心)负责人担任。
镇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全镇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指导各村及有关单位开展一般及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指导各村及相关企业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完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镇森防办设在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承担镇森防指日常工作。必要时,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可以提请以镇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各村应成立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镇森防指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指挥。跨镇界且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防指组织指挥;跨镇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防指组织指挥。
镇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非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天气情况允许,短时间内能够扑灭的火场可不设前指,由受灾村(单位)负责扑救。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必须设立火场前指。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前指,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镇森防指成立火场前指时,应设立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军队工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火场工作组。
3.3 指挥原则
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通常由镇森防指统一组织指挥,开设火场前指,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扑救;前指有权调度当地一切扑救力量和资源,所有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调度。
协同联动,专业指挥。火场前指要将参加灭火行动的各单位、队伍主要带队领导纳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协同关系,形成指挥合力。火场前指必须坚持专业科学、精准高效的原则,设立专业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力量部署等工作,对一线扑救力量灭火行动和规避风险工作进行有效指导。
生命至上,安全指挥。火场前指必须把保证灭火人员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最大的政治责任,始终放在第一位,贯穿灭火行动的全过程。指导各村(单位)和各扑救队伍时刻警惕火情变化,落实安全措施,因情就势科学行动,确保全程安全。
因险设防,提级指挥。当两个村以上行政区划交界地区发生火灾,镇域范围内高危地区和敏感时段发生火灾,或者预判容易失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火灾,镇森防指可主动提前介入,掌控灭火行动,适时实施提级指挥,确保行动安全高效。
3.4 专家组
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上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衔接邀请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防火任务,按规定督促各村建立应急扑火队伍,应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及处置工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消防救援大队等受过专业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半专业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镇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镇森防指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县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县森防指提请县委、县政府予以协调。
5.监测和预警
5.1 火险监测
镇森防办积极配合县森防办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应急和气象等部门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人工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火险预警
镇森防办积极配合县森防办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地区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四级。
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由森防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
6.应急处置与救援
6.1 火灾信息接报
全镇境内的森林草原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照“有火必报、指挥同步、归口上报”上报火灾信息。
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镇森防办收到火灾信息,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森防办。
6.1.1 报告要求
首报:镇政府接到本辖区报警后,立即核实情况迅速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续报:首报后2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之后,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终报:火灾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森防办。对于情况比较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报告,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终报。
镇森防办及时与前指联系,掌握现场的有关情况,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要求,指导相关工作。
对于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信息,镇森防指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县森防指报告: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市级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1.2 火灾早期处置
各村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村、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镇森防指根据火灾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综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当地专业扑火力量和半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及时上报县森防办协调驻临部队、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火势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林接壤区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镇森防指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查清受威胁村社、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保障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森林、草原内的重要设施目标和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有效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相关村接收火场,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交由当地扑火力量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跨区域增援力量不担负清理看守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及时上报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镇级层面应对工作
镇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镇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按照县级层面设定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6.3.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镇森防指上报县森防办启动县级Ⅳ级响应。
响应措施
(1)镇森防办及时向县森防办汇报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上报县森防办提请市森防指调动相邻地区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进行支援;
(3)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6.3.2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及时汇报县森防指提请县政府启动县级Ⅲ级响应,镇政府在其统一指挥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措施
(1)镇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汇报县森防办提请市森防指调派相邻县区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3)根据需要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做好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保护。
6.3.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相邻地区内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镇境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及时汇报县森防指提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县级Ⅱ级响应,镇森防指在其统一指挥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措施
(1)配合县森防办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报请县森防办就近调动专业扑火队伍、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3)根据需要报请县森防办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根据需要报请县森防办协调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3.4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相邻地区内草原火灾蔓延至我镇境内,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5)镇级力量条件和装备不足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镇森防指向县森防指、县委、县政府报告火情,建议启动县级Ⅰ级响应;必要时,县委直接决定启动县级Ⅰ级响应,镇森防指在其统一指挥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率县森林草原火场前指和镇森防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人员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副总指挥,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指导镇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实施跨区域支援;
(3)协调调派驻临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县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7)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镇森防办提出建议报县森防指,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村和单位。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防火任务,按规定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对森林火灾预防及处置工作。镇村、各国有林场建立应急扑火队伍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对本辖区森林火灾预防及处置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受过专业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职工及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7.2 物资保障
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防火任务,督促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及装备。科学调整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根据本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镇政府针对重大以上及较大、一般森林草原火灾,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镇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村,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有关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镇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问责奖励
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火灾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5 工作总结
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各村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镇森防指向县应急管理局及县委、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预案编制
各村和国有林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9.1.2 宣传和培训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防火法律法规和火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机构提供工作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火期内及时转发各类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
加强对森林草原扑火指挥人员、森林草原防火专职人员、森林草原半专业扑火队伍及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和扑火演练。
9.1.3 预案演练
镇森防指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9.1.4 预案评估与修订
镇政府负责组织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按规定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 标准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9.3 名词术语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9.5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