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社干部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社干部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社长工作职责
第一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镇党委、政府及村“两委”做出的决策部署,做好本社居民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带领本社群众完成村“两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积极参加村“两委”组织的会议,负责本社有关事项的统计、报表工作,组织村民管理好本社的土地、林木、沟渠、道路、水电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财产。
第三条 组织村民讨论决策本社内重大事项、重点项目和重要财务收支事宜,根据群众意愿,向村“两委”提出建设性、合理性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积极主动为本社社员协调做好农田灌溉、土地流转、社保缴费、田间管理、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公共服务性工作,及时向社员公布水电费收缴、玉米制种、公用经费等财务收支账目。
第五条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社的乡村振兴、农业生产、主动创安创稳、人居环境整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反邪教、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排查、移风易俗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动员社员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及时制止乱倒垃圾杂物等破坏环境行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强化巡查监管力度,维护好生态环境质量。
第七条 落实好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社长选任条件
第八条村干部不得兼任社长,原则上社干部年龄不得超过60岁,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其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行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责任心强,群众认可,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工作能力强。具有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三)组织能力强。能够把握工作大局,在群众中有威信、威望和号召力,发动、组织群众的能力强;
(四)服务意识强。任劳任怨地一心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谋利益,自觉维护本社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敢于抵制和制止不利于村、社集体的不良言行。
第九条 村委会要严格审核选人用人资格,坚决杜绝有下列情形的人担任社干部:
(一)政治上的两面人,诋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阴奉阳违,敷衍塞责的;
(二)因涉黑涉恶,非法集资、高利放贷,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等行为,依法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
(三)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
(四)非法宗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
(五)利用宗族、宗派、家族势力干扰基层公共事务的;
(六)搞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因个人原因拖欠债务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道德品质低劣等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七)不遵守村规民约,不履行村民义务的。
第三章社长任用程序
第十条社干部实行“一提议一选举”,即村“两委”班子提议,社员会议选举;或三分之一社员提议,村“两委”审议,社员会议选举。社干部经社员会议选举后,将选举结果报镇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因社长长期空缺,且短时间内无合适人选,村“两委”可指派有一定威望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暂时接替社长开展工作,指派的人员必须在3个月内组织社员进行选举,推选新社长。
第四章罢免、终止职务情形
第十二条 社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村“两委”罢免其工作职务,由村委会报备镇政府,停发工资:
(一)本社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或户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对社长的罢免要求,同时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书面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社员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十三条 社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村“两委”终止其工作职务,由村委会报备镇政府,停发工资,违反第5-8款的终身不得在村、社任职。
(一)拒不执行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决策部署或安排的工作任务的,且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
(二)独断专行或拉帮结派闹不团结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差、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50%以上群众不满意的;
(四)社长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履职能力的;
(五)在落实党在农村的惠民政策,以及水肥一体化托管、玉米制种、土地流转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假公济私、吃拿卡要和优亲厚友,造成社集体和社员利益受损失,经纪委监委调查核实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贪污挪用套取集体资金、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经纪委监委调查核实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假借民意煽动群众参与黑恶势力、群体上访、阻扰重点项目施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或违反党纪党规被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的。
第五章社长日常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社长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做好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村“两委”年初与社干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细化量化社会治安稳定、人居环境整治、安全生产、社务财务公开等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年底村“两委”要逐社对社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社员对社长履职情况进行测评,群众满意度低于50%的,组织社员重新进行选举;群众满意度达不到80%的,社长年内不得评先树优。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或选举结果报镇党委、政府,作为核发工资、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社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村“两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反省检查,且当年不得评先树优;违反第6-10款的,由镇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反省检查,且当年不得评先树优,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经调查核实清楚被给于开除党籍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在村、社任职。
(一)社干部在处理日常事务和落实村“两委”交办的各项工作,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遇到突发紧急工作任务时,要做到随叫随到,不得因通讯不畅而影响贻误工作。发生一次因通讯不畅贻误紧急工作的,扣除相应绩效工资。
(二)社干部因事或因病请假的,要正常履行请假手续,经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村委会报备,请假期间,社务工作要委托社委会成员代办,不得因私废公。发现社干部不请假、不报备、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导致工作出现贻误的,扣除相应绩效工资。
(三)镇、村组织的各类会议或活动,社长必须积极参加,不按时参加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发生一次扣除相应绩效工资。
(四)社干部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主动创安创稳、大气污染防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常规性工作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因落实不到位被各级点名通报的,分别扣除相应绩效工资。
(五)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对社集体实施的重大项目、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定期或随机公示公开,保证社员知情权。对不按时公开造成群众投诉举报的,每发现一起扣除相应绩效。
(六)社财务统一由镇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社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所有收入,自开票之日起票款同步,3个工作日内(5000元以上须当日)资金必须存入各村开设的银行帐户,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社集体财务支出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须提前制定支出计划,经社员会、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支并在社务公开栏里及时公开。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沙河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七)社干部要做好社集体固定资产、资源代管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损坏、贪污、挪用、私分集体资产,不得利用集体资产、资源为个人牟利。发现社干部存在上述行为的,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八)社干部在落实玉米制种面积过程中,不得接受制种企业及人员的吃请,不得与制种企业私繁滥制,不得私自接受制种企业的利益输送,在种款兑付过程中不得乱收费、乱摊派,种款发放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沙河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九)社干部不得在互联网、村民政策微信群、QQ群、小视频等新媒体平台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发表负面言论、妄议党的大政方针,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十)社长不得假借民意煽动群众参与黑恶势力、群体上访、阻扰重点项目施工等。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