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宜居兴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美丽农居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
住建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体现地域文化、传承当地建筑风貌的乡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参考选用。
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与乡村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服务便捷的原则,推进乡村公路和村内道路的建设改造和养护管理,保障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教育资源,优化农村学校布局,持续改善办学条件,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教育城乡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提高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统筹建设乡村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综合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加强对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群体的关心关爱。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城镇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覆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土地集约利用,对闲置宅基地、撂荒地、废弃建筑用地等,依法复垦、盘活、整治,发挥土地资源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资源禀赋,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游则游的原则,合理安排村庄产业发展布局,提升乡村产业层次。
鼓励支持创意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健康养生、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村发展基础条件,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集聚发展,构建产业融合新体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其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五章 和谐善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传承和发展民俗文化、农耕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文化遗迹、古树名木等文化遗产,推进红色文化资源、生态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提升文化育人的功能和价值。
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健全落实民主决策机制、村务公开制度、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引导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发挥团结、联系、服务村民等方面的作用。
积极探索通过积分制、清单制、网格化等方式推进乡村治理,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发挥村民主观能动性。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破除高价彩礼、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赌博行为,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排查化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第四十条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推动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培养、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等工程,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乡村警务工作,强化乡村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乡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森林、自建房等安全管理责任,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建设平安乡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和美乡村建设,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开展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金融服务和美乡村建设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兴农,依托科技创新助推品牌打造、特色产业发展,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为农产品营销、乡村治理和民生服务赋能。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机制,加强乡村人才培养引进,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城市教师、医生、退休干部和农业科技、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等人才下乡服务。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社会管理,健全乡村基层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干部队伍服务能力,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开展全产业链培训,提升农民职业化水平和就业能力,引导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研人员等到乡村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