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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临泽县刘某与某公司人身损害调解案

索引号
620723007/2021-0016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沙河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11-08
是否有效

临泽县刘某与某公司人身损害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矛盾

纠纷受理时间:2021527

案例报送时间:2021830

矛盾纠纷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临泽县沙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临泽县沙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向颖

审稿:临泽县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临泽县沙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例报送单位:临泽县沙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地址:临泽县幸福路60号沙河镇人民政府院内

邮编:734200电话:0936-5953344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摘要】202142517时许,刘某在被申请人的饲料车间粉碎间检修时,饲料车间大门因刮风,门板将刘某推倒,刘某当场昏迷,送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损伤,后送至市医院治疗28天后不幸身亡。现刘某与某公司双方就医药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为防止矛盾激化,同时避免诉讼,纠纷双方积极寻求调解员介入,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在纠纷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及时了解事件前因后果,耐心倾听双方想法并在调解前,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司负责人向调解员讲述了某在工作时的受伤情况,并出具了医院治疗费用及结算清单。调解员对双方提供的照片、影像等证据进行了核查校验。

调解当天,某家属情绪激动,认为造成某受伤完全是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及对员工管理不规范造成的,综合以上原因,刘某家属认为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要求一次性支付1100000元现金。而某公司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执行,并且要求工人在作业中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某事发时并未佩戴安全帽,因此本人也有责任。双方意见不一,争论不休。调解员见状及时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同时告诉双方,调解会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开展。鉴于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的分歧较大,调解员及时对他们进行了普法教育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询问该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等事宜。双方均表示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掌握这一事实后,调解员结合双方先前提供的各项依据,归纳出本案纠纷争议的焦点:1.双方的关系为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赔偿是按照工伤保险进行核算还是按照损害赔偿进行处理;3.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指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本案纠纷中,刘某为公司勤杂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为某公司的临时雇佣的人员,不满足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因此,某公司与某属于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继续趁热打铁,告知双方既然是雇佣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因雇佣关系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的,则以人身损害赔偿为赔偿依据。对于以上意见,双方均表示认可。

调解方向确定后,考虑到双方对赔偿责任比例认知差距较大,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下步调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针对某公司坚持只愿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事,调解员首先肯定了某公司第一时间拿出医药费这一做法,缓和了公司负责人的情绪。并向刘某公司释法说理,认为某公司理应承担某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调解员建议该公司认真考虑某家属提出的诉求,拿出可行的方案化解纠纷。某公司负责人表示不会回避事实,但仍认为某家属要求过高,无法满足。

调解员在同某家属单独交谈中,调解员了解到某一家只想尽快得到赔偿,不愿意走诉讼途径。针对此情况,调解员积极引导某家属认识到当前最主要问题的是尽快问题,而不是长期陷入赔偿纠葛中。调委会请法律援助律师按照赔偿标准进行了计算某家属大致计算出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一切费用共计800000元。调解员还向某家属讲到,凡事都要按法律规定来,只有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才能维护正当权益。某家属认可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

调解员对公司负责人再次进行耐心劝导,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僵持下去不仅会影响公司正常工作,也会激发某家属到法院起诉的想法。一旦启动诉讼,直接会给公司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更会损坏公司名誉和形象,最后经过与公司、刘某家属的再次深入沟通,最终某公司愿意承担对刘某家属的赔偿责任,对于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了800000元的赔偿协议。双方达成和解。为了打消各方顾虑,并应申请人要求,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刘某家属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215月依法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6月某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一次性赔偿刘家属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公司承担医院救治费。本纠纷为一次性处理终结,申请人刘某家属及其家庭成员自愿放弃工伤保险待遇及诉讼等他项权利。二、公司在认定工伤期间刘家属应积极配合公司办理,限申请人于2021610日前将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被申请人,同时,刘某家属配合做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三、履行方式限被申请人公司于2021527日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下欠部分于2021630日前交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四、违约责任若被申请人逾期未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不按协议第二条履行,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五、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意思表述真实,无欺诈、胁迫、诱骗情形。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捺指印并加盖临泽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办议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法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存档一份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难度在于双方责任的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关于死亡赔偿的标准计算。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但如果分歧较大,调解员也可以居中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协商时参考。本案例调解过程中,在调解员的正确引导下,坚持依法调解,人民调解员最终为某甲家属争取到的赔偿款接近工亡标准赔偿的数额,避免了当事人矛盾激化,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在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认可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作出了协议效力确认的裁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矛盾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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