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村委会:
为切实做好2019年春季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全力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严密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促进我镇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现将全镇春季动物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今年春季,我镇重点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全覆盖强制免疫工作,同时组织做好春季养殖场(区)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灭源工作,切断疫情传播途径,进一步加强饲养管理,提高动物防病抗病能力。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检疫监管,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确保动物卫生安全和畜产品安全,推动全镇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任务指标
(一)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实行全覆盖强制免疫,要求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9%以上,存栏畜禽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5%以上。对猪瘟、羊痘等动物疫病在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交通沿线实行全覆盖免疫接种。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对生猪养殖场(户)进行再排查、再摸底、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其它疫病免疫:狂犬病、牛出败等疫(菌)苗进行因病设防,根据本镇流行的基本特点,因地制宜地做好免疫接种工作,预防疫病扩散。同时开展动物寄生虫病防治工作,要求猪、鸡、羊、兔寄生虫驱治率达到75%以上,大牲畜达到50%以上。对包虫病,严格落实家犬驱虫、家畜免疫、检疫监管、监测流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动物标识打带:结合春季集中免疫接种工作要切实做好动物免疫标识佩戴工作,认真建立动物免疫档案,要求全镇猪、牛、羊免疫标识佩戴率及建档率达到100%。
三、时间安排
春季动物防疫工作从3月15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防疫责任。为了将工作落到实处,在集中免疫开始前,各村和镇属有关单位要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实行目标管理,按照“政府保密度,技术部门保质量”的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来抓。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疫病风险大于市场风险的意识,克服消极厌战情绪。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切实解决好防疫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深入村社一线,全力以赴、跟班做业,确保春防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基础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各村要高度重视,靠实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按照“镇不漏村、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要求,切实做到免疫注射全覆盖。为全面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各村应认真安排好消毒及抓畜人员的抽调,每个社抽调人员不得少于3人,或以村为单位抽调不少于4人的抓畜队伍,开展全村免疫工作,抓畜人员名单于3月14日前报镇畜牧兽医站。在防疫期间,镇畜牧兽医站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一线,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开展免疫、消毒、养殖档案填写。同时,做好牲畜过敏救治工作,降低因免疫造成的动物应激死亡率,减少损失。
(三)强化疫情监测,提升处置能力。各村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情防范,重点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疫情监测制度,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的前哨作用。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区域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重点监测,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疫情扑灭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疫情突发和蔓延。
(四)彻底消毒灭源,净化养殖环境。各村、各养殖场要结合当前全镇开展的环境卫生全域无垃圾行动,积极开展养殖环境卫生大整治和消毒灭源工作,提高对养殖环境整治和消毒灭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彻底清理养殖场区内外粪便和杂草杂物,采取堆集生物发酵的方法处理,并对养殖场区、圈舍、器械用具等进行彻底消毒灭源,净化环境、减少疫病传染源,降低动物疫病感染的机率,积极营造良好的养殖环境。
(五)加大宣传力度,实现群防群控。各村、镇属有关单位,要积极通过媒体和发放纸质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正确认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动物疫病的合力,达到群防群控的目的。
(六)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镇畜牧兽医站要以流通环节为重点,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坚决杜绝病畜禽和未经免疫、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流通进入消费市场,确保全镇畜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病通过流通途径传播。
(七)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责任追究。在春防工作开始后,镇政府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各村、社防疫工作进行跟踪、督促,确保防疫密度和质量。对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到位,引发重大动物疫情而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临泽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倪家营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