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机制,落实人才培育、引进、使用、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乡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村科技人才等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采取措施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大农村全科医生和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充实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推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等主体开展培训活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渠道。鼓励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根据人才需求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