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蓼泉灌区灌溉管理制度

索引号
620723010/2019-0003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蓼泉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9-04-20
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8号)《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水利改革发展,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灌区水资源及灌溉管理,进一步提高灌区水资源利用率和群众节水意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安全、和谐、有序的水资源管理秩序,有力保障全镇农业灌溉用水,促进全镇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临泽县人民政府转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的通知》《临泽县加强地下水统一管理意见》《临泽县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临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泽县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灌区实际,制定《蓼泉灌区灌溉管理制度》。

第二条  灌区按照黑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着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条  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灌区设管理委员会,由镇政府指导水管所负责组建。管理委员会由镇政府、水管所、镇属相关站所、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户代表)等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灌区管理制度;   

2、审议灌区工作报告及供水方案;

3、研究有关灌区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协调灌区内外工作关系,监督灌区水资源配置及灌溉管理、工程建设、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及重大水事纠纷、用水矛盾调处、裁决等工作。   

5、灌区管理委员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灌区供用水管理实行水管所+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社(用水小组)+农户(用水户)共同参与的灌溉管理模式。

水管所按渠系分别成立蓼泉渠、新鲁渠2个渠系委员会和灌溉管理小组,下设2个管理站,对渠系供水和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单位的用水进行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六条  水管所是灌区事业法人单位,接受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负责灌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其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

2、严格水资源管理,依法管水,科学调度,合理配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

3、负责干口引水、各用水单位水资源分配、按灌区委员会制定的年度轮廓配水计划,编制科学合理的轮次用水计划,监督配水计划的实施及测水、量水、水帐结算工作;

4、严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费及水资源费计收;

5、保护水质,防止污染,加强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保护,为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

6、组织实施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工程改造,承担灌区骨干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良好,安全运行;

7、推进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灌区管理水平,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

8、组织召开灌区委员会会议,通报重大事项并听取用水单位意见和要求,指导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

9、维护灌区合法权益,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严格水行政执法。

第七条  进一步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灌区 9个行政村分别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协会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民主选举负责人,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斗渠及斗渠以下的工程,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管理。涉及水费计收、渠系改建、用水户投工等重大事项,应征求全体用水户意见或召开用水户代表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则通过有关决议,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灌区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用水户管理、维护所辖田间水利工程及灌溉设施;

3、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及时向水管所申报灌溉面积及种植结构,申请灌溉用水量;

4、严格执行渠系轮次配水计划,做好斗口配水、水量调配及测水、量水、水帐结算工作,加强田间用水管理,组织用水户公平、有序、高效灌水;

5、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及时向用水户足额征收水费,并向水管所按时缴纳全部水费;

6、组织用水户做好防汛抢险、防旱抗旱等工作;

7、及时调处用水户在灌溉期间的用水矛盾和水事纠纷;

8、完善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规范用水秩序。

第八条  灌区新建、续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办理资产登记、移交手续,同时制定运行管理方案,明晰产权和责任,确保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干渠上开口取水,或在渠道上增设建筑物。需要新开或增设时,必须经水管所批准后,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条  禁止开荒和新打机井。按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荒地开发管理禁止乱开滥垦的通知》精神,未取得审批手续和取水许可证的耕地和荒地,水管部门不予供水,电力部门不予供电。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规定,严格禁止新打机井,确需新打机井的,严格执行《甘肃省水资源管理办法》《张掖市地下水水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临泽县加强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申请人向水管所提出申请,经水管所初步勘察后,符合取水条件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统一审批,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划区域内开采;凿井施工队和企业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县级水资源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严禁无凿井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在灌区内乱开乱采地下水,水管部门有权没收设备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灌区水利工程划定的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所用土地已依法确权发证,明确边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侵占渠岸、增设取水口、排放污水、种植作物和取土、挖砂、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在渠道内设障阻水等各种影响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对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水管所及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责任人,分别对所负责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定期进行检查观测;做好维修、清淤等工作。灌区内斗口以上供水工程(单村使用的支渠除外)的供水管理由水管所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水量,同时,本着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干、支渠供水期间的运行安全由各受益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及用水单位负责巡查;支渠以下的供水工程(干渠直属斗渠段、单村使用的支渠、末级渠系)及用水管理由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及用水单位自行管理、调配水量,用水户参与管理,确保灌溉渠道断面正常运行,保证行水畅通。

第十三条  按照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要求,水管所及各村要及时做好所负责管辖的河堤、防洪坝、渠道、建筑物等设施的防洪安全检查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在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垦殖、排污、滥伐林木、取土、挖砂、倾倒垃圾以及在河道内设障阻水等各种影响防洪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的行为,对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及时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灌区水资源管理和引水及水量调配服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洪、抗旱及调水闭口的统一调度,并依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在灌区内合理统筹调配水资源,采用引水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证率,做到均衡供水,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灌区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探索实施分类水价政策,推进农业用水累进加价分类水价,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供用水结构。

第十六条  灌区供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执行水权高度集中、水量统一调度、计划供水、以亩定量、按方配水、配水到村(协会)、计量到斗、按方收费的灌溉管理制度。春灌前,各农民用水者协会和用水单位应如实向水管所申报用水面积,灌溉前5日向水管所申报轮次用水量;水管所根据水情分析、作物布局、灌溉制度等进行灌区水量供需核算,编制配水计划。没有申报灌溉面积和灌溉用水量的村社和没有编入配水计划的用户,待整个一轮水灌完后,在水情和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可安排超计划用水量和灌溉时间,如果水量和时间不允许,水管部门坚决不予配水;在用水紧张时,优先保证水权面积灌溉,在水权面积没有灌完的情况下,水权以外用水面积和新开荒地坚决不予配水;用水单位不得私自将所配水量调配到水权面积以外的耕地灌溉(含私人农牧场、土地承包商荒地等),否则,用水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水管所将扣除该村本轮次应配的相应水量,并按累进加价征收50%的加价水费。灌溉耕地确需灌溉时,应由用水单位或用水户、100亩以上个体农林场以书面形式上报灌溉面积,申请用水量,由水管所根据水资源条件配供水量。

第十七条  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要认真统计辖区内种植面积、作物种植结构,以书面形式向水管上报各轮次灌溉面积及灌溉用水量申请,水管根据水资源状况及用水单位用水申请编制各轮次配水计划,并下达配水通知。各村社及用水单位在接到配水通知后,在灌溉前5日内预缴本轮水费(有条件的村社可视具体情况按比例预缴水费),对拒不按时交纳水费的村社及用水户,水管可采取调整灌溉轮次或暂缓供水、限额供水或停止供水等措施,由此造成的灌溉矛盾和后果由用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水管按照各村社及用水单位预缴水费的额度配供水量,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在接到水管轮次配水计划和通知后,要严格执行配水计划和配水通知,及时将用水量、供水时间分配到各社(用水小组)。对拒不执行水管所配水计划或不按时交接水的村社,水管有权依法调整灌溉轮次或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灌溉矛盾和后果由相关村社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灌区内2条干渠的供水管理由水管所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水量。斗渠(含改造中为争取资金斗渠升级为支渠)以下的供水工程由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及用水单位和用水小组自行管理、调配水量,并安排好渠道巡查、管护人员,明确责任,坚决杜绝争水、抢水和决堤倒坝、淹没农田、大棚、居民点等事件的发生,斗渠(含改造中为争取配套资金将斗渠升级为支渠的工程)及斗渠以下的供水工程在灌溉期间发生的淹没事故和水事纠纷由村社(农民用水者协会)或用水单位负责调处,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部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截留水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灌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破坏供用水秩序。对超量用水和违章用水,水管所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灌溉期间如遇降雨或出现工程重大险情事故,水管所有权临时决定减水、退水或停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灌溉干渠上开口引水和排污、泄洪;不得随意启闭干渠上的节制闸及干属支、斗、农渠分水闸门。对私自砸门撬锁、启闸偷水、争水、抢水,扰乱正常的灌溉秩序和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报告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要组织和维护好本村社灌水秩序,安排好渠道巡查管护人员,灌溉期间各村社和用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停水(除刮6级以上大风、暴雨降雨量在25mm以上的天气情况),杜绝“三不浇”(晚上不浇、下雨不浇、刮风不浇)和大水漫灌等不良灌水习惯。若因村社灌水组织不健全、管理不善、灌水秩序混乱等问题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灌溉任务造成超引水量和水量浪费的,水管所将施行分类水价政策,对超引和浪费水量加收50%的加价水费。

第二十二条  灌溉期间,渠系及站段管水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跟水作业,准确掌握水情和灌溉进度;及时做好灌溉轮次的配水通知及交接水工作,按照配水计划规定的时间和渠系责任人调度指令启闭闸门;严禁在灌溉高峰期随意改变配水计划,随意调配水量,以防止用水矛盾激化和水事纠纷发生;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谎报水情等现象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工作失误引发灌溉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水事纠纷及灌溉矛盾调处。各村社及用水单位在灌溉期间因灌溉管理不善而引发的水事纠纷及灌溉矛盾,由各村社及用水单位自行协调处理,调解不成的,报镇司法依法调处,水管所配合调处。跨村(不按配水计划执行,抢灌他村水量的)的水事纠纷及灌溉矛盾由水管组织相关村社及当事人协调处理,调解不成的,报镇司法依法处理。对有意制造事端,挑起水事纠纷,打架闹事,聚集群众上访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渠系管水人员和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要严格执行灌区测水、量水制度。按照“水管所配水到村(协会),村(协会)调配到社(用水小组),计量到斗”的规定,各村(协会)管水人员按照渠系灌溉管理人员的通知要求及时到斗口现场进行测水、量水工作,做到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水量准确、水账记录清楚、手续齐全。每轮次灌溉结束后2日内,水管所管理人员与各村社结算本轮次水账并张榜公示供用水量、水费,各村社要及时将轮次用水量、水费分摊到各农户并张榜公示;同时将农户水费分摊表上报水管所并开具水费发票,做到水过账清;在轮次灌溉结束2日内,村社不与水管所结算水账,视为水账已被各村社认可,村社应以水管所渠系站段记载的水量为准,分摊并收缴水费。   

第二十五条  灌区承担的灌溉任务,农业用水价格按农业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在县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灌区及时公布收费标准。根据《临泽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水务局关于临泽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37号)文件规定,全县农业用水价调整为0.168元/m3,以斗口水量结算,以实际供水量按方收费;另外,河水灌区每年征收2元/亩基本水费,井灌区每年征收4元/亩基本水费。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规定和《临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泽县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精神,将农业灌溉地表水(河水)0.005元/m3的水资源费核入供水价格征收;地下水执行0.10元/m3水资源费标准征收,地下水水源热泵水费执行0.2元/m3征收。末级渠系水费执行县政府批转的《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5﹞115号)文件规定的基准水价,按照《临泽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规定0.02元/m3征收。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费、水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  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应做到足额计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灌区水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水费收缴严格实行先缴费后供水、按方收费、开票到户的原则,各村社在6月25日前预缴全年60%的水费,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清全年水费;水管所按照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和用水单位预缴水费的额度配供水量。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和用水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  镇政府对各村社负责管辖的水利工程管护、田间用水组织管理和水费、水资源费、人饮水费收缴、防汛抗旱等重点水利工作纳入村社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 

第二十九条  在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临泽县蓼泉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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