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蓼泉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 2023-01-08 13:50 编辑录入:临泽县蓼泉镇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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蓼泉镇村级“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归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投劳积累形成的、单位或个人捐赠的建筑物、建筑设备、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电水利设施、村级道路、政府投资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和配备的养老服务设施设备、文化体育器材、村办企业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实物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或者村集体投资投劳积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水面、四荒地等。

第三条 “三资”管理坚持民主、公开、产权明晰、成员受益原则,体现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成员的主体地位,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代理会计,具体负责资金的日常存取业务,定期与银行、代理会计、报账员核对账目。资产、资源信息登记及变动情况审核,会计档案管理,配合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就是解决群众反映“三资”委托代理问题。

第五条各村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村级日常现金收支、票据收集、报账、“三资”信息公示等工作,各村报账员任免和更换必须做好账务移交手续,一式四份,村委会、移交人、接交人、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各一份。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挤占、截留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一)收入部分包括

1.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

3.财政下拨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4.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发包及租金收入;

5.征收集体土地集体留成部分收入、集体未利用地租赁收入和临时用地有偿使用收入;

6.上级单位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款贷款和利息收入

7.扶贫、救济资金和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惠农资金收入;

8.种子生产服务费、基地建设费、土地流转服务费、制种款兑付资金;

9.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废旧物品的收入;

10.拍卖“四荒地”收入;

11.上级部门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资金;

12.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集体股份收益;

13.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包括

1.村社干部报酬,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报酬和经纪人及相关财务人员报酬;

2.管理费用(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订阅费、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意外险等);

3.公益事业支出;

4.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建设支出;

5.经营性支出;

6.种子生产服务费和农户制种款兑付支出;

7.其它经审核应支出的费用。

第八条 财务收支由各村报账员具体经办,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会计核算内容、资金使用方向和村民代表决定权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统一记帐、统一核算。

第九条 村集体会计账和财务印鉴、支票,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村报账员负责管理法人章。负责每月与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银行核对账目,做到月清季结、完整准确,确保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一致。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开支事项实行集体会审制,规定如下:

(一)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委会主任讨论会签;    (二)1000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2000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四)5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按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执行,工程类项目严格履行招投标手续。

第十一条 各村报账为每月1次,即每月17、18为报账日(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过期不候。具体时间由代理会计提前三天通知。

第十二条 各村报账员报账前应将每月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全面整理和汇总,报账时,先和镇代理会计核实当月收入,进账单交由代理会计做账,所有收支票据填写必须完整、规范,经办人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签字并写明事由或用途,分别由村支部书记、村级负责财务人员、监委会主任加注意见、签字后,填写请款书,代理会计根据票据审核情况,报请相关领导逐级审批,5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后按要求报账请款。

第十三条 日常财务开支事项要求如下:

(一)所有经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通过的事项,报账时要提供相关会议记录,参会人员与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人员一致若审核出现会议记录造假,字迹无法辨认,参会人员名字代签等行为,一律不予办理。

(二)村级财务实行月清季结,跨年度账务一概不予办理。

(三)村级开支由账员负责取得原始票据,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财务开支,垫付资金必须取得对方领条,领条公章(私账)与税票一致。原始票据、花名表不得出现破损、涂改等现象。坚决杜绝经营单位或服务对象直接报账。

(四)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报账员例会,定期学习村级“三资”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规定,研究讨论完善村级财务收支相关事项。

(五)村集体一律不得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经济担保,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请款书载明借款日期、借款用途、经办人,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报包村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债。村集体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出借集体资金,除县委一号文件实施项目外。

(六)项目资金的管理,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量力而行,严禁举债办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组织实施,中标单位与村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镇政府备案。未经集体研究和镇政府批准,自行开工的项目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

(七)县委一号文件兑付资金,其余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税票

(八)凡是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办公用品统一采购,填报采购计划表,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非生产性开支,规定如下:

(一)村社实行零接待费制;

(二)报刊订阅费用支出控制在国家规定限额内;

(三)从严控制车辆租用费。因拉运物资、载人需租用车辆,经镇包村领导同意签字后,填写统一的派车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租用车辆。报账使用税务部门专用票据,并附用车记录按程序审批后报账,不得累计;

(四)原则上在本镇范围内不得报支公交车费、出租车和补助;村干部县城内出差办事超过半天以上的给予30元/天伙食补助,乘坐公交车往返车费实报实销;本县以外因公出差培训,各项费用报销标准参照《临泽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省外报销票据注明时间、地点、事由,同时要提供住宿和餐饮税票,缺一不可。

第十五条玉米制种生产服务费、农户制种款、隔离带补助(偿)款、制种运费等全部纳入专户管理种子生产服务费全额纳入账内核算,用于村社干部在玉米去雄期间的误工补贴不得超过总劳务费的25%,其余部分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和弥补村级公益建设项目资金不足,玉米制种款及劳务费要与玉米制种公司结算形成结算单,按结算单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各村与玉米制种公司签订制种合同要及时向群众公示,籽种、农药等必须物资款是否同意年底从制种款中扣除,要召开村社干部及群众大会征求大家意见,形成会议记录,附玉米制种合同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存档备案。玉米制种款中扣缴农户的款项必须向全体村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7天,绝大多数群众无异议后,农户签字确认,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兑付玉米制种款。同时,各村要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与制种公司对接核算完成制种款结算单、种子生产服务费结算单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以便核算。

第十七条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凡涉及村级财务方面的事项,都应坚持及时或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每季度公开一次对种子生产服务费、制种款发放、工程项目实施公地款等群众重点关注的财务收支事项及时公开,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准确,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公开表册一式份,经村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以后,公示栏张贴一份,村留档一份,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一份。

第三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下列集体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

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具有较高使用价值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部分生产工具和设施设备。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对超过年限无法使用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出租,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两委”、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开招标,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合同履行后要及时收回承包款、租金或价款入账,不得坐收坐支。使用村集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经营,须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认可行性后,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好土地、林木以及沙荒地,不得随意瓜分、拍卖集体土地,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集体所有且未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方案、公告、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当年3月份前,应将上年度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清理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二)对清查中发现的可报废资产,应当按照集体资产处理程序,通过“四议两公开”的方式处置;

(三)对形成的呆账、死帐等往来款项应及时按规定做账务核销;

(四)做好账务调整,达到账款、账实、账证一致。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必须切实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由镇经管站认真做好发票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核销等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票使用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必须一费一票,使用时按编号顺序填写,不得跳号或空缺,不得套联复写(各联金额不同),不准刮擦、增补、要逐格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涂改处加盖印章,作废票据不得撕毁,所有票据印章齐全;不准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不准多收费少开票或收费不开票和开票不收费;不准使用私制、伪造或外购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作为向农户收款的合法凭证,做到票款同步,事毕款清。

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不得用于垫支“一事一议”筹资款,不得擅自外借和挪作他用。

二十六 审报支出应出具下列单据:

(一)购买数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附加盖同发票一致印章销货清单;

(二)报销差旅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有效票据及出差事由通知文件或相关出差证明;

(三)工程项目支出应出具单据: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询价方式招标实施,附村“三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询价文件、验收及预决算清单等材料。

2.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附村“三委”会和党员群众代表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招投标操作程序签订的协议、合同、验收及预决算清单等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违反“三资”管理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一)履行职责不到位、乱作为造成损失的;

(二)发生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处置“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导致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流失或浪费的;

(四)擅自动用“三资”抵押或担保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或随意变更、终结“三资”所有权的;

(六)违反预算计划,擅自借款、贷款;收入未按规定如入账;套取或坐支现金;开支招待费用、劳务费分配使用不规范;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

(七)其他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包或租赁合同无效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接受审计或不定期报账、公布账目,重大事项不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的;

)非法改变集体资产集体所有性质的;

)侵占、损坏、哄抢、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

二十九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转移、隐匿集体资产的;

(四)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按规定移交财务手续和账簿等会计资料的;

(五)私存私放公款、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补助、奖金、报销费用

三十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三资”损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三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蓼泉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蓼政发20212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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