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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章 附 则
索引号
620723006/2022-0011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板桥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7-12
是否有效
是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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