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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临泽县社会保障卡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06/2021-00185
发文字号
临社保发〔2021〕2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板桥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9-22
是否有效

临泽县社会保障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 4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全省社会公众统一发行的符合部颁2.0 标准,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信息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公共服务等基本功能,同时加载金融功能,支持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

第三条制度适用于全省统一社保卡的业务经办,包括社保卡的申请、制卡和分发、领取、金融功能激活、密码修改、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挂失、解挂、补卡、换卡、注销、回收等各项业务。社保卡合作银行根据本制度开展业务工作。

第四条社保卡相关定义

一、社保卡业务经办服务网点是指承担社保卡业务办理的社保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服务网点)、合作银行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服务网点)。

二、甘肃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卡管系统):是指全省统一社保卡制卡、发卡、管卡、用卡的管理信息系统,全省统一社保卡业务经办主要依托卡管系统开展。

三、合作银行是指确定入围社保卡合作的金融机构,即社保卡金融账户的所属银行。

四、人社账户是指社保卡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业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和社会保险账户信息,并按相关规定用于社会保险支付结算。

五、金融账户:是指在社保卡内加载的人民币借记应用账 户,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金融功能。

六、社保中心 负责与县属有关单位和合作银行等机构的工作协调;负责本辖区社保卡制卡数据采集、比对、入库、批次确认、银行开户工作,以及社保卡发行、应用、服务、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承担本辖区社保卡的申领发放、业务经办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

七、合作银行支行(网点):具体承担社保卡相关业务经办,包括即时补换卡; 社保卡金融功能激活、密码修改、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挂失、解挂、补卡、换卡、注销、回收等。同时提供待遇发放和消费明细查询、余额查询等服务。

第二章  基本业务

第五条申请。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均需申领社保卡。

一、个人申请 

(一)基本规定

1.社保卡经办服务网点受理个人申请业务。申请人需携带以下资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提供符合社保卡标准的电子相片(白色底片、358*441像素)。

2、社保卡经办服务网点可受理申请人委托监护人或户籍内家庭成员代其办理申请业务。可为以下人群提供申请服务:(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十二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无需提供电子相片);(2)申请人因无法现场办理(如身处异地、年龄偏大、残疾、病患等)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 

(二)经办流程

1.经办人员核实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个人电子相片和有效身份证。

2.经办人员在卡管系统“社保卡申请-个人申请-新增申请”栏目中,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保存。

3.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范的,经办人员应现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第六条制卡和分发。

一、制卡。

一)基本规定

1.居民在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换社保卡,持相关资料可实现即制卡,立等可取。

2.居民在各乡镇申请办理、补换社保卡,正常制卡周期为30日。

3.合作银行应在各网点配备社保卡制卡机器,方便群众及时办理社保卡,并按月将制发卡情况统计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二、分发 

(一)基本规定

1、社保卡分发通过卡管系统实现系统化管理,实行逐级签收和分发。

2、县、镇、社区(村)要按照领卡顺序,逐级填写《临泽县社会保障卡发放登记表》(附件1)及《社会保障卡领取和发放承诺书》(附件2),签收领取社保卡后,按照制卡批次登记造册,并安全妥善保管存放。

(二)经办流程

一、县、镇、社区(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领取交接和发放工作。在确保社会保障卡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适合地点进行社会保障卡的领取和发放。委托村社干部发卡的,要办理签收领取手续,登记造册后发放。

二、社会保障卡原则上应由参保人本人领取,发卡工作人员必须现场认真核实领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确因特殊原因参保人不能本人领取的,可由他人代领。代领人应提供本人及被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注明双方关系及联系电话并由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经办人应认真查验代领人与被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四、因搬迁、出嫁等原因导致社保关系已不在原参保社区(村)的,仍由原社区(村)负责通知该参保人到原参保地领取社会保障卡。

五、领卡人应现场检查卡片印刷质量和核对卡面个人基本信息,若均无问题,领卡人应在《临泽县社会保障卡个人领卡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领取社会保障卡。

六、领卡人若发现社会保障卡卡面上的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有误的,应将社会保障卡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应按要求在《临泽县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反馈单》(附件4)中的“返还清单”上好登记。因参保人员已死亡或其它原因无法将卡发至本人手中的,经办人也须按要求填写《临泽县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反馈单》中的“返还清单”(附件4)。

七、社会保障卡领取发放的最长时限为6个月。发放工作结束或到达发放截止日期后,经办人应及时统计、填写《临泽县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反馈单》(附件4)。

第七条领取。社保卡的领取方式有个人领取和批量领取两种。 

一、个人领取

(一)基本规定

1.个人申请社保卡的,申请人本人或代办人到社保卡业务经办服务网点申办领取,填写《临泽县社会保障卡个人领卡登记表》(附件3)。

2.受理个人领取业务时,经办人员须核实领取人身份。

(二)经办流程

1.经办人员核实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受理他人代办业务的,核实申请人和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经办人员在卡管系统“社保卡领取-个人领卡启用-领取”栏目中,办理社保卡领取,社保卡交领取人。

3.经办人员须提醒持卡人本人携有效身份证件到金融服务网点办理金融账户激活。

二、批量领取 

(一)基本规定

1.经办人员核实单位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单位授权委托书,分拣并清点社保卡数量,填写《临泽县社会保障卡领卡登记表》(附件5)及《临泽县社会保障卡领取和发放承诺书》(附件2)。

2.经办人员须提醒单位授权经办人通知持卡人本人携有效身份证件到金融服务网点办理金融账户激活。

(二)经办流程

1.社保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授权经办人办理领取手续。经办人员与申请单位授权经办人双方清点数量并签字确认,做好交接。

2.经办人员在卡管系统“社保卡领取-批量领卡启用-领取” 栏目中,办理社保卡领取。

3.申请人调离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单位通知领取社保卡。

第八条金融功能激活

一、基本规定

(一)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均应受理社保卡金融功能激活业务办理。

(二)金融功能激活后,合作银行将激活信息通过系统接口发送卡管系统。

二、经办流程 

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受理持卡人本人金融功能激活的,经办人员须核实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随后按合作银行金融功能激活规定办理。对年龄偏大、残疾、病患等特殊人群,应提供上门激活服务。合作银行应通过持卡人本人验证后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不得通过代办等其他方式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

三、相关责任

合作银行通过代办或其他方式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合作银行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追回等相关责任。

第九条社保卡密码。社保卡密码分为人社密码和金融密码。人社密码用于办理医保个人账户结算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业务。金融密码用于办理银行相关的金融业务。金融密码的修改、解锁和重置按照合作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社保卡密码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社保服务网点、金融服务网点须将用卡风险告知持卡人,提醒持卡人妥善保管社保卡密码。首次领卡后持卡人应及时修改人社密码,即可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业务中正常使用。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人社密码修改、解锁、重置

一、基本规定 

(一)县社保服务网点可受理人社密码修改业务。

(二)密码修改须符合输入原密码和新密码的流程要求。

二、经办流程

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随后在卡管系统“社保卡维护-PIN 维护-修改密码”栏目中,刷卡读取卡内信息、验证卡的有效性,提示持卡人输入原密码,再输入两次新密码。

第十一条挂失。挂失分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临时挂失是指通过非书面形式确认的挂失,可通过拨打县社保经办服务机构电话进行挂失;正式挂失是指通过书面形式确认的挂失。

一、基本规定

1.社保卡挂失后即时生效,卡管系统不做自动撤销。

2.挂失人社功能的,还需通过合作银行服务渠道办理临时挂失金融功能。挂失金融功能的,合作银行系统向卡管系统发送挂失请求,卡管系统同步挂失。

3.社保卡支持省内异地挂失。

二、经办流程

1.通过拨打县社保经办服务机构电话办理临时挂失人社功能的,持卡人须提供其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和合作银行等信息用于系统内部的身份鉴别。通过合作银行服务渠道办理临时挂失金融的,按合作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社保服务网点办理人社功能正式挂失的,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随后在卡管系统“社保卡维护-挂失解挂注销-正式挂失”栏目中,进行挂失业务操作。同时告知持卡人还需前往社保卡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网点办理金融功能正式挂失。

2.在金融服务网点办理金融功能正式挂失的,按合作银行正式挂失业务规定办理。持卡人无需再进行人社功能正式挂失。

第十二条解挂

一、基本规定

1.持卡人办理社保卡挂失后,未办理补卡前,又找回本人社保卡的,可办理解挂,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

2.持卡人在社保服务网点办理解挂业务后,还需前往社保卡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网点办理金融功能解挂业务。

3.持卡人在金融服务网点办理解挂业务时,合作银行系统向卡管系统发送解挂请求,卡管系统同步解挂。

4.已办理正式挂失且重新申请补卡业务时,不允许办理解挂业务。

二、经办流程

1.在社保服务网点办理解挂的,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随后在卡管系统“社保卡维护-挂失解挂 注销-解挂”栏目中,进行解挂业务操作。办理成功后,告知持卡人到社保卡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网点办理金融功能解挂。 

2.在金融服务网点办理解挂的,按合作银行解除挂失业务规定办理。合作银行系统向卡管系统发送解挂请求,卡管系统同步解挂。

第十三条补卡

一、基本规定

1.因社保卡遗失、被盗,持卡人应及时到社保卡业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补卡业务。

2.正式挂失后才可以办理补卡业务。

二、经办流程

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随后在卡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补卡”栏目中,选择补卡类型,进行补卡业务操作。

第十四条换卡

一、基本规定

因卡面个人信息变更、卡片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持卡人应及时到社保卡业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换卡业务。

二、经办流程

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随后在卡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换卡”栏目中,选择换卡类型,进行换卡业务操作。

第十五条注销

一、基本规定

(一)因持卡人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持卡人或代办人应及时到社保服务网点办理注销业务。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醒持卡人或代办人同步办理社保卡注销。

(三)办理社保卡注销前,持卡人应终止社保卡关联的所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随后办理金融账户注销。注销后的社保卡由合作银行收回,并建立台账。金融账户的注销按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社保卡遗失且需办理注销的,持卡人或代办人需先办理正式挂失,再凭借相关证明办理注销。

二、经办流程

(一)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办的,核实持卡人社保卡、持卡人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办人员在卡管系统“社保卡维护-挂失解挂注销-注销”栏目中,注销卡应用状态。

(三)金融服务网点收取回执单,办理金融账户注销手续, 收回社保卡,并于每25日之前将注销的社保卡及台账送交县社保中心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回收

一、基本规定

(一)超过6个月仍未发放成功的卡、换发的旧卡、人员因死亡原因注销的卡,由各社保服务网点回收。对未发放成功、换发、注销的卡,应建立回收明细台账,核实无误后做废卡回收处理。

(二)未发放成功的卡包括:持卡人在6个月内未领取社保卡;发卡期间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无法发放社保卡;因地址、联系电话错误等原因造成社保卡发放不成功等。

(三)各镇社保服务网点每月月末最后一周周五之前指定专人将回收的社保卡,连同回收明细台账送县社保中心。社保中心接收后,应及时建立回收台账,存档案室统一管理。

二、经办流程

各镇社保服务网点统一收回本辖区未发放成功的卡,填写《临泽县社会保障卡回收单》(附件6)及《社会保障卡回收明细清单》(附件7),含电子版,指定专人送县社保中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社保卡业务经办服务网点应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妥善保管社保卡日常业务经办中的原始单据。 

第十八  社保卡业务经办服务网点对个人信息必须做好保密工作,收取的个人信息仅限于办理社保卡业务使用,不得随意向第三方透露或作其他用途。经办人员因泄露信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保卡业务经办服务网点在办理领卡业务时,应指持卡人激活电子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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