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专项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道路交通、用水总量控制等规范相衔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应当与农田防护林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报批、同验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项目技术要求和规程施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共同验收。
第十一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遵循因害设防、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采用渠、路、林结合的模式,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新建和完善农田林网。现有空间不足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适当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和优化用地布局,合理规划建设农田防护林。
第十二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优先使用杨树、柳树等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注重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模式。不得引进危害生物安全的外来树种,不得使用未经检疫、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苗以及其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苗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田防护林建设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个人参与农田防护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