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发挥农田防护林保障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的作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农田防护林,是指以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农田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综合性防护林体系。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田防护林纳入林长制管理。各级林长分级分区(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健全落实巡查制度,引导和督促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部门落实相关管护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考核。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宣传教育,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农田防护林保护氛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侵占农田防护林的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