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桥镇土桥村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规范村民言行,保障村民权益,引导教育广大村民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积极参与本村公益事业,确保全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二条每位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私自开荒、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严禁私自砍伐树木,严禁侵占、破坏田间道路、水利、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一经发现违反者需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上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严禁在村委会划定的玉米制种区域内私自种植异种玉米,一经发现,在督促违反者铲除改种未果的情况下,村委会有权雇人铲除全部异种玉米,不作任何补偿。
第五条村务和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接受民主监督小组和全体村民监督。如有异议可向村委会提出意见,也可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审议结果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每个村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破除封建迷信、革除行为陋习;严禁偷窃、敲诈、哄抢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严禁带彩打牌、聚众赌博,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第七条 摒弃高价彩礼,提倡既节俭适度又富有意义的集体婚礼,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讲排场,不比阔气,做勤俭节约的倡导者。
第八条每位村民必须积极参与本社公益事业,对不参与社里组织的人居环境整治、疏通田间道路、渠系沟道者,按照一个工日1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用于支付雇人清理的工资。
第九条严格遵守各社灌水制度,各社灌水逐垄逐块进行灌溉,严禁白天浇水晚上退水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十条村委会每年年底暂扣农户每亩玉米制种100元面源污染和秸秆整治保证金,用于督促农户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废旧地膜捡拾工作,在第二年4月份,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发放,对清理不彻底的,由村委会雇人清理,费用由该农户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村民要做到生活垃圾及时清理,自觉倒进附近垃圾斗,不得将建筑垃圾、树枝倒进垃圾斗,不得影响清运人员拉运,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严禁焚烧柴草秸秆、废旧农膜、垃圾杂物,发现一次焚烧的,对涉及农户罚款50元,被上级部门检查通报一次,对涉及农户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每位村民应当积极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凡属村级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大活动,都应该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特别是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大局为重,个人适当作出让步,确保村级公益事业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十五条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六条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十七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十八条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第二十条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二十一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二十二条村民必须参与和支持河长制工作,保护河湖环境,严禁乱排乱倒,严禁将垃圾、农药瓶和农田杂草等一切杂物倒入河(湖)、山洪沟道等,强制限时清理拆除,恢复河道原貌。第二十三条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黑河湿地或山洪沟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第二十四条凡是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取消当年评先树优、佳美积分兑换和享受其他惠民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