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临泽县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泽县统计系统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统计调查、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县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县统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全县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六条 随机抽查实行回避制度。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对有前款情形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由县统计局确定抽查的专业。
(二)在确定抽查专业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查对象。
第十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从全县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符合专业要求且与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检查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行责任可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须进行备案,及时进行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对已经抽查过的检查对象,二年内不再重复抽查。对国家、省、市统计局已经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县统计局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后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三条 县统计局依照省、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有关要求和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安排和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泽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