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联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0户企业、临泽县兴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等2户农民合作社(名单见附件):
经查实,甘肃省临泽县联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0户企业、临泽县兴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等2户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6年7月17日在临泽县公务网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当事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因本局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正常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936-5521184
联系地址:临泽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4号窗口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农民合作社名单(32户)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