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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索引号
620723020/2025-00127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4-25
是否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县旅游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须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不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销售相关商品和提供服务,要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三、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各宾馆酒店等提供住宿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事后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六、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严格落实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的罚款;构成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200万元的罚款。

七、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按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从重从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屡查屡犯的,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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