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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政务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索引号
620723069/2023-0002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2-23
是否有效


      临泽县政务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为切实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更好树立窗口服务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所有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向申办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予以办理。

第二条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并将办理情况认真向有关领导反馈。

第三条重要审批事项的处理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时办结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告知服务对象。无故拖延办结时间或超越办结时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部门窗口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经批准延期的,部门窗口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六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实行督办,每月对各部门窗口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时限办结制度的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七条因部门窗口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服务窗口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窗口按期办结。

第九条部门窗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认为部门窗口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窗口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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