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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8/2024-00067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4-07
是否有效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3年6月30日前经临泽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43月31日开始,止20245月31日结束,逾期视为未参加年检,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三、年检材料要求 

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年检材料,并签署XXX对《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的承诺(示范文本见附件1): 

(一)2023年度年检工作报告书。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在首页“法人服务”栏目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菜单栏中“年检年报”业务的“在线办理”,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在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经主办人员受理通过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下载打印成A4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将年度工作报告书中的《年检审查意见表》替换为附件4《年检意见审查意见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作出结论并加盖印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党组织建设情况统计表。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党建工作情况表》(见附件2),打印成A4纸质文本一式二份,按照党建工作隶属关系报上级党建工作机构初审并加盖印章后,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印章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代章)。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党建工作情况报告(附件3)。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党组织的主要包括党内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党员教育管理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情况、社会组织“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等;未建党组织的主要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情况、“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党建引领作用发挥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

(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登记证书副本应当在有效期内,登记证书副本过期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整改报告。 

四、年检材料报送 

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年度年检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需进行问题整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提交至临泽县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材料与年检材料一同报送,有党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同时提供党组织成立批复复印件、党建活动开展情况等佐证材料。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我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五、年检审查结论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开展不力;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将依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我局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电话 

年检地址:临泽县民政局(政务大厅二楼民政局社会组织窗口)。

年检工作联系人: 赵  欢   0936-5526132

党建工作联系人: 何正海   0936-5521604


                                           临泽县民政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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