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事项 名称 | 执法事项 类型 | 执法 部门 | 执法 层级 | 执法 领域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 | 对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湿地保 护法》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3 | 对非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对非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对非法向湿地引进或 者放生外来物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1.《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对未编制修复方案修 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8 | 在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发布,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
9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行政处罚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事项 名称 | 执法事项 类型 | 执法 部门 | 执法 层级 | 执法 领域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 | 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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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 名称 | 执法事项 类型 | 执法 部门 | 执法 层级 | 执法 领域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2 |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 |||||
3 |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临泽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县级 | 生态环境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