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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科技局权责清单目录

索引号
620723059/2023-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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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泽县科学技术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9-14
是否有效

临泽县科技局权责清单目录

单位名称(盖章):临泽县科学技术局                                                                           填报时间:2019年10月22日                              
序号权责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办事层级备注
111622224013929791Q4620706001000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县科技局农业农村和社会科技股1.《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二)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交易信息发布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三)负责技术市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服务工作。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1.审核责任:严格审核合同的合法性、类别、书面文本和相关附件材料。 
2.审批责任: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经审核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合同予以批准。 
3.登记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登记事项。 
4.认定责任: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有权享受国家及本省优惠政策。
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各类合同审核不严,出现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出现违法、违纪合同的;
2.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ABC
211622224013929791Q4620706002000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行政确认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活动。鼓励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面向社会提供科学技术服务。
2.《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3.《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6〕5号)第四条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省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ABC
311622224013929791Q4620906001000指导、督促检查科普工作
行政监督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2.《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宣传贯彻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1.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指导全省科普工作和科技活动周工作。 
3.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普经费预算落实情况。 
4.督促检查全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情况。 
5.会同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开展科普工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宣传科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力的; 
2.指导全省科普工作和科技活动周工作不力的; 
3.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普经费预算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力的; 
4.对全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情况督促检查不力的; 
5.对科普工作执法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ABC
4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01000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2.《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手段,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手段,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3.科技部 放管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5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02000高新技术企业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一条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6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03000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2.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16]50号)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给予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3.《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8〕2号)第四条 甘肃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评审和认定工作。各市(州)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7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0400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甘科高﹝2018﹞3号)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成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以及报备工作。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8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05000省级科普示范基地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2.《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宣传贯彻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均可申报省科普基地。省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科政规〔2018〕9号)第三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甘肃省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特色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可以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推动。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9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06000省重点实验室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甘政发[2009]74号)(二十七)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优先建设以重点实验室为主的知识创新研发平台,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科计〔2018〕3号)四、优化调整现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根据整合重构后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和建设运行标准,对现有甘肃省重点实验室.....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关基地序列管理。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或修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8〕8号)第九条 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实施建设工作。(二)制定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四)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优化调整和合并撤销。(五)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六)对条件成熟、优势明显的省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第十条 省直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协同省科技厅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10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07000省野外观测研究站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甘政发[2009]74号)(二十七)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优先建设以重点实验室为主的知识创新研发平台,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科计〔2018〕3号)(三)优化调整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基地。2.布局建设甘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4.关于印发《甘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科计规〔2018〕4号)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是省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2.批准省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3.组织开展省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11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08000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农业农村和社会科技股1.《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建立。
2.《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甘科农〔2014〕1号)第七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科院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成立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省科技厅为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园区论证与审批,(二)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报送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正式批准。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12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09000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优秀科学技术人才,推进国(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2.《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第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局面。
3.《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甘科外规[2016]1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国合基地”)是指经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强的国际科技合作团队和较丰富的国际科技合作经验、能够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的在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13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10000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疾病防治、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科技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军委后勤保障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等3份文件的通知(国科发社〔2017〕204号)附件《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卫生主管部门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
3.《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甘科计规〔2018〕7号)第六条省科技厅是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绩效评个股的检查等工作。(四)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五)推荐、培育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14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11000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
2.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第三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二)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第五条 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励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3.《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甘科发〔2014〕16号)第七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励日常工作。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15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12000省科学技术普及奖励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宣传贯彻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科协发布通知,公布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申报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 
2.各市(州)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科协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归口要求,填写事迹材料和推荐表逐级申报。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定宣传部、省科协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机构,对推荐对象开展组织评选工作。 
3.公示相关候选对象信息。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定宣传部、省科协发布发布文件对全省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不予表彰奖励的; 
2.对不符合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的; 
3.在评选和表彰奖励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16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13000省外国专家敦煌奖奖励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办公室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的通知(甘政发〔1996〕144号,1996年10月25日)“……为了调动外国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吸引更多的外国专家来甘肃工作,经研究决定,设立‘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专门表彰在我省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以省政府的名义颁发,由省外办负责组织评选。
2.《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评选奖励办法》(甘外专﹝2013﹞15号)....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由省外专局负责组织评选。
1.受理阶段责任:组织省内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申报“敦煌奖”候选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召开省甘肃外国专家“敦煌奖”评审会评选获候选人员时行评选,评审结果报政府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的。
3.组织评审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
4.评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其他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BC
17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14000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办公室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号)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引智归口部门)是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实施部门。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ABC
18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15000出国培训项目审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办公室1.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0月20日,外专发[1993]314号)“三、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3]161号)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公司,凡是设有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引进国外智力专门机构的,均应以此机构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尚未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必须在今年11月底以前确定一个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以公函的形式(盖省、区、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印章)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从1994年1月1日起,凡没有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一律不准开展此项工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
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和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09﹞28号)中第三条“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切实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效益”规定:“厅局级以下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年度计划,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其他人员出国(境)培训,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均须报国家外专局审批。”“各单位执行培训计划时按规定逐案报批”。
1.按照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我省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认真审核把关,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3.对出国(境)培训团组进行预培训。
4.加强 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并 将总结材料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致使上报国家外专局的材料不完整,其中一年内连续3次出现失误,影响审核审批效率的将预以警告提醒;连续5次失误将取消人员的持证上岗资格。
2.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将吊销其持证上岗资格,并在国家外专局网站公布,当事人在一年之内不得从事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工作;
3.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ABC
1911622224013929791Q4621006016000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其他行政权力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甘政发[2009]74号)(二十七)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优先建设以重点实验室为主的知识创新研发平台,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科计〔2018〕3号)(三)优化调整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基地。1.优化调整甘肃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ABC
2011622224013929791Q4620206001000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农业农村和社会科技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ABC
2111622224013929791Q4620206002000对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县科技局农业农村和社会科技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ABC
2211622224013929791Q4620206003000对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ABC
2311622224013929791Q4620206004000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提供技术不真实、不完整,买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中介方不守诚信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县科技局农业农村和社会科技股《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并支付相应费用;中介方应当诚信服务,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ABC
2411622224013929791Q4620206005000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ABC
2511622224013929791Q4620206006000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县科技局高新产业和成果转化股《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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