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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医疗保障局权责事项、执法依据

索引号
620723108/2023-0003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9-12
是否有效



                           
序号权责事项名称权责事项类别执法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执法主体备注
1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处罚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经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2监督检查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行政
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3医疗救助对象救助金给付行政
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4本级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结算、支付行政
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六十四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第四章 基金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5对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行政
奖励
《甘肃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甘医保发﹝2019﹞35号) 第一章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举报案件的查处,以及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省医疗保障局及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电话。逐步扩充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也可统筹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方便举报人举报。”             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6参保单位参加医疗保障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行政
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7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不诚信行为的监管其他行政权力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2013年2月10日,国办发〔2013〕14号)提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2014年6月14日,国发[2014]21号)明确规定: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8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我省非集中采购中标药品进行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2010年7月7日,卫规财发 [2010] 64号)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9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编制及审核其他行政权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2、《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六、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年度终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2〕64号:“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省人社厅审核汇总、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1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11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和异地就医的备案和登记工作其他行政权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6]120号)第三章第八条:“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12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请认定工作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13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登记、续保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14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及转异地就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其他行政权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6]120号)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一章第四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结算本辖区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其中,同属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其费用原则上由省本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省本级不具备经办条件的,可由省会城市负责结算;同属地市级和县(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其费用原则上由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15为领取失业金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16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和异地就医的备案和登记工作其他行政权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6]120号)第三章第八条:“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17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请认定工作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临泽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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