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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59/2025-0002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科学技术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5-07
是否有效

甘科农〔2025〕2号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省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科技厅

2025年5月6日

甘肃省省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总结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号)精神,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员,进一步发展壮大全省科技特派员队伍,鼓励科技人员下乡创新创业,引导农村实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助力全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特派员是指从中央在甘及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单位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能够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带动农民创新创业,促进科技资源向农村集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甘肃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特派员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经费支持、人员选派、监督检查、考核培训、通报表扬、典型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派出单位包括中央在甘及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具体负责省级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科技特派员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派出单位应建立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台账,每年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年度工作情况报甘肃省科技厅。

第五条 服务对象包括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基层主体。服务对象应为省级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开展科研攻关活动。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促进企业和农户技术进步,支撑农村富民产业发展。

第七条 开展技术推广活动。精准对接农村产业发展需求,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八条 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结合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开展技术服务、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推动建立微观领域“利益共同体”,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研发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条 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培养帮带地方技术带头人,提升农牧民科学素养和农业生产技能。

第四章 选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基层科技服务经验和农村适用科技成果,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户致富的能力;

(三)年龄在58周岁以下,工作作风踏实,身体健康;

(四)志愿服务于基层一线,每年在基层服务时间不少于60天。

(五)市州推荐省级科技特派员,须在市县两级科技特派员中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符合省级科技特派员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或市州科技局组织推荐,甘肃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择优选派并颁发省级科技特派员聘书。

第十三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要与派出单位、服务对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预期目标,并由派出单位报甘肃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限为2年,服务期满后,因工作需要自愿继续在基层开展科技服务的,鼓励连选连派,延长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坚持“自愿、互利”和“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原则。主要有以下选派方式:

(一)双向选择。根据省级科技特派员专业特长和服务对象技术需求,精准对接、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服务意向。

(二)定向选派。根据工作任务、项目实施等需要,按照服务内容和程序,定向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对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省级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应主动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称、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等,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主动接受监督。

(二)工作纪实制度。省级科技特派员应及时记录工作台账,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向服务对象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备案制度。省级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基层服务时间,并向派出单位报告并备案。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级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服务对象报告,并由派出单位向甘肃省科技厅报备。

(五)廉洁自律制度。省级科技特派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严于律己,不损害群众利益,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省级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五)其他不适宜承担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新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根据省级科技特派员日常工作情况和取得成效,会同服务对象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并报送甘肃省科技厅,经综合审定后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总人数的20%。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取消下年度选派资格。考核结果将作为连续选派、通报表扬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科技厅在省级科技计划中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支持服务成效好的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和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8月11日印发的《甘肃省省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甘科农规〔2020〕7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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