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要求,经研究,同意按新标准发放全县171名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退役军人2023年12月份生活补助资金145488元。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5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935元,发放12月份生活补助资金9675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87.5元,发放12月份生活补助资金4725元;“两参”退役军人160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40元(其中4人每人每月补助12元),发放12月份生活补助资金131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