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临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的函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起草了《<临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4年5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临泽县发展和改革局218办公室栗小燕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936-5520610
附件:临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泽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25日
临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县级储备粮在稳定粮食市场、保障应急供应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稳定粮食市场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和宏观调控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轮换销售等业务的监督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负责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和轮换价差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工作,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用款申请及时拨付;根据实际情况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再评价。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泽县分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安排部署,承担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具体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仓储保管、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目标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靠实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等相关责任。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 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县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获年限、加工时间、品质状况和安全储存周期年限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购销、轮换、动用等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由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职能的国有企业存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存放。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周边无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二)库区有效仓容和罐容达到县级储备粮承储总量的1.5倍以上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满足县级储备粮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配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储备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政策及业务规定;
(三)必须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五)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施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共享;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混存、串换县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
(五)以县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监测制度,入库粮食应当是当年或上年收获,质量达到国标三等及以上,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经第三方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及时清仓出库不宜存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 管理费用、轮换和价差亏损补贴实行包干使用、按季拨付,由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发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 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的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二)对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检查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临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临政发〔201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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