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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7/2022-00047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5-23
是否有效

镇,各医疗机构

为有效落实卫生健康委、公安民政财政、市人社局、乡村振兴局、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202223号)文件要求加快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解决困难群众患者的实际困难同时缓解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欠费压力从而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宗旨高度重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救助对象范围临泽县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包括

1.身份不明确人员

2.无力支付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民政救助对象乡村振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救助对象的身份认定患者发生急危重伤病先行紧急医疗救治后,经多次催缴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由经治医师、科主任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收取到急救费用,启动身份认定程序。

1.身份不明患者的认定

对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或对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件有疑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先采取询问患者本人、家属、陪伴人员,以及查验神志不清患者随身物品等方式初步核实患者身份无法确认的医疗机构填写《临泽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身份不明)》(附件2-1),并向公安110指挥中心报案指挥中心指派交警或事发地、医院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人员身份核查。交警或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的5个工作日通过人像比对、走访调查等方式完成初步核查在《临泽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身份不明)》上加注意见反馈至医疗机构。

2.无力支付患者的认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经治医疗机构填写《临泽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无力支付)》(附件2-2)报民政核实,民政10个工作日内给出认定结论;

2)乡村振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经治医疗机构填写《临泽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无力支付)》报乡村振兴核实,乡村振兴10个工作日内给出认定结论;

3)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不属于民政、乡村振兴认定范围,但患者确实无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机构填写《临泽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无力支付)》,由患方提交村(居)委会、镇政府对患者真实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村(居)委会、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患方反馈结论。经核查确属于特殊困难对象的按照“无力支付”人员予以救助。

3.难认定对象:由卫生健康组织财政公安、民政、医保等有关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认定。

救助病种种类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其他符合“急危重”特点,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也可作为增补病种,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席会议研究审议批准后纳入救助病种。

费用范围及标准基金的支付范围为临泽县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患者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救治医疗机构要保障患者急救期间的基本生活。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类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根据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对救助对象予以补助。

(五)救助基金使用规定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不得用于解决医疗机构以往未足额收到的医疗欠费。

三、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

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救急难的原则,审批支付实行属地管理。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参考流程见附件1)明确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让信息多跑腿,让医院和群众少跑路缩短审核等待时间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二)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对经常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医疗机构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基金支付方式按照一定比例通过基金支付渠道预拨给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垫资压力。

(三)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初步认定为身份不明的患者由公安机关对拟救助对象责任人(责任单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信息进行核实按规定予以支付相关费用初步认定为无力支付的患者由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乡村振兴、医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拟救助对象责任人(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信息进行核实,按规定予以支付相关费用。无上述支付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支付

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四)加强经办机构组织管理。县卫生健康局财务核算中心为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要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定期评估经办机构履职成效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五)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按照要求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https://sslvpn.ncmsa.cn: 9999)申请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六)规范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编制基金预决算及时报送财政、县卫生健康审核后报政府批准严格按基金预算执行规范调整程序积极筹措资金扩宽筹资渠道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规范申报审核根据基金存量与资金筹集情况量入为出合理安排支出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可持续

四、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提升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整体效能根据国家和省级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多方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要求制定临泽县疾病应急救助联席会议制度(附件3),负责研究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相关政策重大重要事项的研究讨论决定等协调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保险等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共同解决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各环节的难点和堵点使救助基金充分发挥作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二)部门职责。卫生健康负责研究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政策监督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的应急救治依法查处医疗机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基金经办机构做好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召开疾病应急救助联席会议县公安局负责核查认定救助对象身份信息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责任单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方面的救助情况民政负责协调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依据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对民政救助类型及经济能力进行核查认定工作,每年将核定后的城市低保补助标准文件交予基金经办机构县财政局负责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工作根据基金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申请向医疗机构拨付核定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经常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基金预拨付等加强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县人社局负责核查认定救助对象工伤保险的参保报销情况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待遇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实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信息,落实相关配套救助措施医保负责核查认定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及其他医疗保险的参保报销情况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疗机构规范实施救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患者应急救治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合理性及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和资金支付的安全性负责医疗机构应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牵头科室和协助科室负责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要建立救助患者档案,完整保存患者医疗救治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有关资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务必及时有效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

(四)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责做好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公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社会资金的募集、救助患者急救期间生活费用核算等工作不得将上述工作职责转嫁给医疗机构。经办机构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培训活动覆盖辖区内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提高院前急救、医院急诊科和重症医学科医务人员的知晓程度提高基金申请的规范性、有效性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其他保障制度的培训促进医疗机构掌握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制度之间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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