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县城镇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工作,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养老服务,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95号)精神,现将《临泽县城镇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临泽县城镇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根据《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82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9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泽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已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文化娱乐等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设施及承载服务设施的房屋。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8612349信息平台、助餐点等。
第二章 规划
第四条 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我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现行《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1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标准要求,选址邻近医疗卫生设施、交通便利地段,应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社区老年人。
第五条 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集中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避免出现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中,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县民政局意见。土地使用人(建设单位)应与县民政局签订《临泽县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5平方米用地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足百户的小区可与周边小区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七条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用地面积的标准调剂解决,老旧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可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供应规划条件时,应依据“每百户不少于35平方米的标准”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模要求等,不得随意调整。
第九条 对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查,经核差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不得审核通过,不予规划许可。
第十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经营性质、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并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内容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或出让须知中。
第十一条 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选址要求
(一)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区域相对独立、方便老年人出入、便于老年人生活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二)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
(三)独立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不超过三层,主朝向向南。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三层以下,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在建筑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四)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当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五)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未按规定要求配建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新建住宅小区,自然资源局在验收时不予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住建局不得组织联合验收。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无障碍、智能化等设施齐全。
第十五条 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不得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邀请县民政局进行竣工验收,县民政局对符合建设功能要求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出具验收意见。对存在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组织竣工联合验收。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养老服务设施应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且取得县民政局验收意见。
第四章 移交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建立完善“四同步”机制,在规划审批、土地出让、竣工验收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交付到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县民政局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与县民政局办理移交手续,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建设资料移交县民政局,一并申请该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老旧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在配置达标后与县民政局办理移交手续,由县民政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公租民营、公助民营”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将接收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登记造册,统一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使用,进行社会化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满一年后,符合省市补助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需优先接收有服务需求的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辖区内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要加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调,强化督导检查,切实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配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按时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使用情况报送市级相关部门。相关检查和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若省市有最新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引用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