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食品摊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食品摊点(含流动摊点)加工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摊点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由经营者户籍地或常住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人申请核发《食品摊点登记卡》,登记卡有效期一年。核发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摊点经营者在申请办理登记卡时应提供食品摊点的名称、负责或者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包括: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址(可以是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食品摊点的经营时间和地点等。
第五条 对食品摊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免予现场核查,发放登记卡,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与申请内容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并收回登记卡。登记卡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凡在辖区内从事食品摊点经营的主体,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摊点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依法持证经营,并在摊点醒目位置张贴,亮证、亮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的摊点,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与其加工制作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给排水、消毒保洁、加工制作设备设施齐全,场所环境清洁。食品加工制作用水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销售设施。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配备防雨、防尘、防蝇、防虫设施。经营制售易腐、易变质、有特定贮存要求的食品及夏季高温时段经营时要配备冷藏冷冻设备。使用明火加工制作食品的必须配备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制作自制饮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或使用合格纯净水。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设施应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用于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塑料包装容器等制品,应符合《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八条 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进行验收登记。相关资质、票据及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容器或外包装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现场进行食品、工具、容器清洗的,应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应不影响周边环境。
第十条 禁止经营下列食品: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裱花蛋糕、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
第十一条 禁止的经营行为:禁止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塑料袋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禁止在距离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禁止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禁止使用未经检定和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 未按照上述要求依法经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依据《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1.食品摊点经营告知书
2.食品摊点经营承诺书
附件2
食品摊点经营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保障城镇卫生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摊点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
二、严格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食品加工制作相关设施设备,食品加工制作用水均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齐全。
四、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保证不使用过期、变质、被污染的、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不使用非食用物质、非食品用具容器。
五、保证不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和包装材料。本摊点所使用的餐饮具为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
六、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和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自觉按划定的区域和时间,按位摆放,不占道经营。所使用的棚、亭、餐车等设施自觉做到美观整洁。
七、保证使用密闭的垃圾容器和污水容器,并做到垃圾进筐、污水进桶,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清洁卫生。
本摊点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如因提供的食物或餐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