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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
620723003/2021-0004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6-07
是否有效

因国道312线拓宽(临泽县城西出口道路改造一期)工程建设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县政府组织财政、人社、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及沙河镇政府,共同参与拟定了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权属、面积及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沙河镇西关村、沙河村、兰堡村,土地权属为沙河镇西关村、沙河村、兰堡村村民委员会,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约3.5680公顷(具体位置以实地标定的拟征地范围线为准)。其中:西关村0.932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沙河村2.5248公顷,其中:农用地1.2618公顷、建设用地1.2630公顷;兰堡村0.110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96公顷、建设用地0.1013公顷。征收目的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批准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其中:沙河镇西关村、沙河村属征地区片Ⅰ区域,补偿标准为每亩54431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21772.4元、安置补助费每亩32658.6元;沙河镇兰堡村属征地区片II区域,补偿标准为每亩47308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18923.2元、安置补助费每亩28384.8元。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进行补偿,林地参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标准补偿;农用地中的牧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0.1倍进行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补偿标准,依据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据实补偿。

三、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及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被征地农户。

四、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被征地农户。

(二)社保安置。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第十五条“在征地报批前,国土部门应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报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由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部门和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的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听证事项

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向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沙河镇政府应配合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办理登记补偿的时限、地点

自本公告期满后30日内,沙河镇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办理拟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丈量清点、登记确认工作,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沙河镇政府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临泽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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