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临泽县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泽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临泽县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镇、各涉灾单位业务优势,真实客观、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科学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发展趋势,全面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实现灾情信息、相关数据的统一和共享,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和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数据采集汇总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造成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或现象。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风雹(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灾害、雪灾、沙尘暴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灾情会商是指相关单位联合对灾情进行的综合分析与判断认定。
第五条 会商原则
(一)实事求是。各镇、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灾情预警预测和灾害损失数据统计等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灾情信息。
(二)积极主动。各镇、各单位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提出有效建议,认真做好灾情会商工作。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提前做好会商准备,确定需要通报的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三)加强沟通。各镇、各单位要加强业务交流互动,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全面核实核定灾害损失,促进灾情信息共享。会商灾情数据出现分歧时,各会商单位应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灾情数据准确、全面、客观。
第二章 灾情会商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灾情会商由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办公室召集各相关单位召开,也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县减灾委办公室召集。主要由应急管理、工信商务、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和防灾减灾专家参加。遇较大灾情或重大问题需要会商研究解决时,由县减灾委主任、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参加会商,参会人员视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会商的组织协调工作,汇总、梳理、分析各镇、各单位对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研判意见,编制全县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告,报县减灾委,抄送县减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会商成员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的会商研判意见及对策建议。
(一)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二)工信商务局。负责提供受损企业数量、倒损厂房仓库面积、受损设备设施数量、工业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等。提供通信方面光缆、基站等设施设备受损及抢修情况。
(三)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福利设施受灾情况,督促指导各镇将通过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
(四)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信息和防护设施受损情况;负责提供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灾情信息,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的开展及采取的措施等,提供林业灾情信息。
(五)住建局。负责提供城市排水防涝、城市公共供水管线、市政设施等损坏情况和房屋抗震受灾评估、住房倒损信息。
(六)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村道路等的灾情信息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措施等。
(七)水务局。负责提供汛情、旱情等动态信息及水库(水电站)、农村人饮管网、堤防(护岸)、水闸、水文测站等水利设施灾损情况,防汛抗旱信息和救灾工作措施等。
(八)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农、牧、渔)灾情信息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九)气象局。负责提供雨(雪)情、旱情、风雹、山洪等气象条件分析、专业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十)地震局。负责提供震情信息,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抗震救灾处置情况等。
(十一)教育、文旅、卫健、通信、电力等单位分别负责提供教育、文旅、卫生、通信、体育、电力等相关设施受灾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
没有明确职责分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单位职能职责做好应对自然灾害会商工作。
第三章 会商形式及内容
(一)例行会商。每年汛期前进行例行会商,重点对汛期各类自然灾害进行研判、对预防应对措施进行安排部署,具体时间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确定并通知。每年年底,对全县当年自然灾害情况进行会商、核定、分析和总结评估,具体时间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确定。
(二)战时会商。遇自然灾害发生或针对重要节点、重点时段,如防汛抗旱关键期、冬春两季森林防火关键期、雨雪冰冻天气等发生重大灾害过程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题会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通知战时会商。
第十条 会商方式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例行会商一般采取会议会商形式。战时会商可采取会议会商、电话会商,也可通过传真、微信、QQ等形式互通工作信息,及时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战时会商主要内容
(一)预警预报、灾情趋势研判。通报雨(雪)情、汛情、旱情、地质灾害、地震趋势等动态信息,综合分析灾害形势、发展趋势,研究制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案。
(二)灾情分析核定。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分别就本系统掌握的灾情数据与应急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并对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农业受灾、房屋受损、基础设施(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受损、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分析核定,确保各行业部门上报的灾害损失数据与县减灾委办公室统计的数据相一致。
(三)工作交流研讨。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减灾救灾工作阶段性成果、介绍经验做法、具体措施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布置工作任务。
(四)其它需要会商的内容。
第四章 会商成果运用
第十二条 会商达成的共识和决定,各镇、各单位要及时部署到位,责任到人,尽快完成并将执行情况反馈至县减灾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会商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综合各镇、各单位意见,核定灾情数据,形成灾情会商报告上报县减灾委及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灾情信息数据的核定和上报以会商结果为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发布,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