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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43/2019-00057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教育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9-06-03
是否有效

 

临泽县教育局文件

临教发〔2019〕36号
────────────────────────────────────

临泽县教育局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中小学,沙河学区办公室:
     现将《甘肃省义务教育证书发放指导意见》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县义务教育证书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小学教育完成证书发放
    1.发放标准。义务教育小学生完成小学规定年限学习,修完课程设置规定课程,由各规模小学按照县教育局确定的统一格式,为小学六年级毕业学生发放小学教育完成证书。
    2.证书编号。年届4位+学段代码2位+学校代码2位+毕业生序号3位。小学学段代码为01,各小学代码为:城关小学01、五三小学02、滨河小学03、三中小学部04、新华镇中心小学05、蓼泉镇中心小学06、平川镇中心小学07、板桥镇中心小学08、鸭暖镇中心小学09、华强中心小学10、倪家营镇中心小学11、农场小学12。示例:2019年城关小学排在第一位的毕业生证书编号为20190101001。
    二、初中教育完成证书发放
   (一)2019年初中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发放办法。义务教育学生完成初中规定年限学习,修完课程设置规定课程,参加初中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各科目成绩非零分,发放初中毕业证。参加初中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有一科及以上成绩为零分,或未参加初中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者,发放初中结业证。
   (二)2020年及以后,初中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发放办法。
各初级中学于每年5月份组织初中毕业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发放义务教育证书的主要依据,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因故未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合格者要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作为最终发放义务教育证书依据。
    1.发放标准。义务教育学生完成初中规定年限学习,修完课程设置规定课程,初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者或在校时间未达到义务教育规定年限,初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者,发放义务教育证书,记初中毕业水平。义务教育学生完成规定年限学习,修完课程设置规定课程,但初中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发放义务教育证书,不记初中毕业水平。义务教育学生在校时间未达到义务教育规定年限,初中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发放义务教育肄业证。
    2.证书编号。年届4位+学段代码2位+学校代码2位+毕业生序号3位。初中学段代码为02,各初中代码为:临泽二中02、临泽三中03、临泽四中04。示例:2020年临泽二中排在第一位的毕业生证书编号为20200202001。
    3.发放程序。各初级中学打印带有学生毕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花名册报县教育局普教办,审定各类义务教育证书发放名单。审核通过后学校制作义务教育证书,报县教育局验印后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结束后发放学生。
    三、义务教育证书补办方法
    义务教育证书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义务教育证书,由毕业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县教育局审核后盖章发放,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甘肃省义务教育证书发放指导意见

  

                                       临泽县教育局
                                       2019年6月3日

  

甘肃省义务教育证书发放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义务教育证书发放管理,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维护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我省义务教育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和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学生义务教育证书的发放管理。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省教育厅负责义务教育证书发放的宏观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义务教育证书发放管理工作。
   (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的义务教育证书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核办全市义务教育证书,印制、验印(核实学生信息,打印证书内容)、发放直属学校义务教育证书。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义务教育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县学校做好义务教育证书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印制、验印、发放义务教育证书。
   (四)义务教育学校负责本校学生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
    第四条  发放标准及形式。
    初中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发放义务教育证书的主要依据。可将初中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分开组织,对因故未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合格者要组织补考,具体考试方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一)发放义务教育证书,记初中毕业水平。
    1.义务教育学生完成规定年限学习,修完课程设置规定课程,初中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者。
    2.在校时间未达到义务教育规定年限,初中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者。
   (二)发放义务教育证书,不记初中毕业水平。
    义务教育学生完成规定年限学习,修完课程设置规定课程,但初中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发放义务教育肄业证或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学习经历证明。
    在校时间未达到义务教育规定年限,初中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五条  发放程序。义务教育证书由学校编制学生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验印后,由学校发放。
    第六条  义务教育证书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或损坏可以补办证明书,需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发放,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发放义务教育证书,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义务教育证书发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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