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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35/2020-0016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临泽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9-22
是否有效

临泽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文件


临汛指办发〔2020〕22号


临泽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转发《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家防总《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做好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

临泽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洪减灾决策提供支撑,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保障防洪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国家相关预案和规定等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紧急报告管理。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仍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第四条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及时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第七条  突发灾情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本规定所称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八条  突发险情按工程类别分类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具体内容如下:
    1.水库(水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2.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3.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方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5.突发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第九条  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1.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2.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3.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加强与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能源、工信等部门沟通,健全突发险情灾情互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可同时越级报告。
   
第十一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报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突发险情灾情的首报是指确认险情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险情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三条  续报是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第四章  核实发布

第十四条  在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涉及重大险情灾情的,应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能源、工信等部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分级负责要求组织发布,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涉及军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送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防总此前下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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