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体系,多渠道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现就开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工作公告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结合当前实际,动态调整认定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持《就业创业证》主动向各社区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2.“零就业家庭”成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3.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5.长期失业人员。包括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中:判断毕业6个月后是否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以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中毕业生登记的就业去向为依据。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的;
3.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4.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
5.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由本人自愿向社区提出申请,经各社区初审和公示,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愿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申请,填写《甘肃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告知书》,并按人员类别提供相关材料。
1.“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户口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2.“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户口簿、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证明材料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3.城镇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6.毕业6个月后未实现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线下申请的,社区协助申请人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材料不齐全的,社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初审公示。申请受理后,社区核验申请人的失业登记状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将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社区将公示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并提报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
(三)复核认定。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接到初审结果5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中完成复核认定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者。复核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同时注明原因。
三、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创业、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同时社区通过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人员退出,并出具《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1.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国(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要求的;
6.认定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援助服务(包括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推荐等)3次的;
7.“零就业家庭”中家庭成员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8.经查实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9.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行为的;
10.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提出异议的,本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四、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待遇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公益性岗位安置: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经所在社区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连续两次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可以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相关待遇。
2.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其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在社区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的,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 2/3 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联系方式
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李亚琴 联系电话:0936-5520201。
东关街社区(含新民村、新丰村、西头号村、县外)
联系人:郭鹏辉,联系电话:0936-5300006。
乐民社区(含板桥镇、鸭暖镇)
联系人:张玉蓉,联系电话:19993693695。
颐和社区(含西关村、西寨村、沙河村、东寨村)
联系人:刘晓梅,联系电话:0936-5568218。
沙河街社区(含五三村、化音村、花园村、兰堡村、闸湾村、合强村)
联系人:黄英姑,联系电话:18993604023。
惠民社区(含新华镇、平川镇、蓼泉镇、倪家营镇)
联系人:梁晓蓉,联系电话:0936-5568958。
附件:1.甘肃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告知书
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