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七十六条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二、受理条件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三、申报材料
(一)原身份证(原件1份、自备、纸质);
(二)《交回原证承诺书》(原件1份、自备、纸质)。
四、材料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七十六条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五、受理标准
1.内容真实;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六、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是
申领、换领为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为每证40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公安部《关于做好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明发〔2018〕122号)。
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