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登记办事指南
一、 受理范围
新出生的婴儿落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见附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父母双方的《户口簿》 | 原件 | 申请人 | 原件 | 必要 | 无 |
2 |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 | 申请人 | 原件 | 必要 | 无 |
3 | 父母《结婚证》 | 原件 | 申请人 | 原件 | 必要 | 无 |
4 | 子女《收养证》 | 原件 | 申请人 | 原件 | 必要 | 无 |
5 | 父母及子女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原件 | 申请人 | 原件 | 必要 | 无 |
五、办理流程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件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为:户籍地派出所
受理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咨询和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936-5953699
投诉监督电话为:0936-5956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