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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索引号
620723004/2020-0021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06-01
是否有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县文广旅游局
办件类型承诺件到场次数1次
承诺时限20工作日法定时限30工作日
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0936-5523586 0936-5521687
投诉电话0936-5520666
申办主体自然人 ,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办理地点临泽县临河东路1号临泽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23号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来源渠道纸质材料介质要求必要性及描述
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1份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必要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申请书申请人自备2份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必要
安全保障制度申请人自备1份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必要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政府部门核发1份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必要
体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备2份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
必要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

法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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