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