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述法工作办法(试行)
(中共张掖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3年3月10日)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工作的意见》( 中法委发〔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上《实施方案》(甘法发〔2021〕3号)文件要求,通过领导干部述法,实现以述法促履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监督,达到以“述”促责,以“述”促干,以上率下,示范带动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述法主体。按照中央《意见》和省上《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我市述法主体为六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县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述法形式。以提交书面述法报告为主,市、县区两级分批次探索开展现场述法,并有序扩大公众参与,推动开展专题述法,采取领导点评、参会者测评、群众满意度调查等适当方式进行。
第三条报告内容。按照限定时限要求报送述法工作报告(报告要以“第一人称”述法)。
1.重点围绕党政主要负责人带头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的部署要求和党内有关法规情况,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工作安排要求;
3.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情况;
4.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情况;
5.执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相关制度情况;
6.法治为民办实事情况;
7.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述法。
述法报告要紧密结合个人实际谈理解、谈认识,确保述法有思考、有内容、有辨识度,做到“见人见事”,避免同质化、形式化。
第四条述法考核。将述法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体系,把述法覆盖面、现场述法情况、领导点评、参与测评及满意度调查等作为具体考核指标,合理确定分值比重进行考评计分。
第五条年度述法工作完成后,各县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区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统计各层级、各主体述法工作数据,汇总本地区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和创新做法,按要求报市委依法治市办;市直各部门单位按时向市委依法治市办报送述法报告。
第六条各县区负责本县区直属部门单位和所辖乡镇(街道)的述法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