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动态 走进临泽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临泽招商
政务公开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公共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服务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50/2022-0017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1-07
是否有效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号)要求,经报司法部审核同意,省司法厅决定对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宽至本省行政区域。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是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公证事项之外的公证事项(事务)。 
二、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市州一级辖区。具体包括:继承、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 
三、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可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五、公证机构提供远程视频公证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涉外公证业务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机构办理。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主要目的在于优化公证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公证事项。各地要密切关注执业区域调整后各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通过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公平竞争,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形成良性竞争的执业秩序,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执行中相关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