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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索引号
620723050/2020-0020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自主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2-05
是否有效

填报单位(盖章):甘肃省临泽县公证处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公证服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十二条: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出证→送达

申请材料

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法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房屋买卖合同;3.房屋所有权证明;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委托公证书;5.卖方是夫妻的应提交《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6.房屋所有人出卖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有效书面意见;7.出卖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限的,应提交有效书面意见;8.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继承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死者) 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证明;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且经过公证的,应提供经公证的遗嘱原件;5.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6.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委托书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3.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4.委托书文本;5.委托人为夫妻二人的需提供结婚证;6.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7.委托书公证必须由委托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四、声明书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2.声明人的声明书;3.声明书涉及内容的相关依据;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赠与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和清单;3.赠与财产属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4.受赠人身份证明;5.赠与书或赠与合同文本;6.赠与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若为赠与合同双方都须亲自到场);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2.立遗嘱人所处分财产的财产证明;3.遗嘱中有无依靠其抚养生活的人员的证明;   4.立遗嘱人配偶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5.遗嘱书;    6.立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协议人双方的身份证明;2.离婚证、调解书、判决书,尚未办理离婚的应提供结婚证;3.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证明;4.财产共有人共有情况证明;5.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6.须协议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 、办理招标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2.委托他人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 3.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4.通知或公告;5.文件;6.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7.招标投标程序安排;8.定标原则和方法;9.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10.标人资格预审的文件;11.标底;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2.办理结婚公证的,提供《结婚证》、男女双方照片;3.办理离婚公证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4.办理未婚公证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无婚姻状况证明;5.办理未再婚公证的,提供未再婚证明,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6.如果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亲属关系证明;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4.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十一、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出生证);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及父母姓名。3.申请人父母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明;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5.申请人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十二、办理经历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校学习的,由学校出具证明;3.与工作经历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职务证明;4.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需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十三、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2.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成绩单复印件若干(并附成绩单译文);3.申请人的近期二寸照片若干张;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十四、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受过刑事处分的人,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对判决作出的证明;3.未受刑事处分的人,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的证明;4.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十五、办理公司章程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合法身份证明;2.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公司的文件,有关公司经营场地、资金、招工等说明;3.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投资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4.港澳台地区当事人需提交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有关机构、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投资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5.拟申请公证的公司章程文本;6.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十六、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与需要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件、证明材料;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应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使用权证明;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七、办理文书文本相符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3.需公证的文书文本原件;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十八、办理提存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有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已生效且履行期届满的合同、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3.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或担保债务履行的有关证明材料;4.提存受领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邮编等);5.提存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的明细表;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九、办理拍卖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拍卖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拍卖方《特种行业许可证》;3.拍卖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4.拍卖师的执业资格证书;5.拍卖方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6.拍卖规则和拍卖公告;7.拍卖方案;8.有关部门关于同意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文件,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罚没清单等;9.竞买方的资格证明;

二十、办理公证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应的身份证明;2.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合同;3.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4.抵押物品清单;5.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证明;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示范文本及常见

错误示例


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物价局“甘价费(2000)113号文件”、“甘价费[2005]230号文件”的规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

  七、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每件300元,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取500元。

  八、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件收取500元。

  九、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每件收取400元。

  十、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取100元,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取50元;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0元。

  十一、公证书副本费每件10元。

  十二、现场监督

  1.证明开奖、评奖、抽签及其他现场公证,每件收费600元;

  2.证明拍卖、招投标公证,标的额不满1000万元的,每件收费800元,标的额1000—5000万元的,每件收费1500元,标的额5000—1000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0元,标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额的0.04‰收取费用

  十三、声明书、委托书、保证书等证明公民个人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150元。

  十四、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收费标准为:

  (1)公证卷宗查档费,每卷次30元。

  (2)担任公证法律顾问,由申请人与公证处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办理时限

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当面、电话、QQ

受理机关(单位)

甘肃省临泽县公证处

备  注


说明:“办理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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