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城市管理执法局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公民处以含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含3万元以上);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公民含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含3万元以上)和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
(四)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二)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后,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自由裁量权案件,严格依照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务会议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同级司法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或咨询。
第十二条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的,由办案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经过法制机构案件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法制审核人员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