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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城管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索引号
620723062/2023-0013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11-17
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城管建设,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与城管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本县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归档管理等城管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城管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对执法活动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全程动态记录过程。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设备,由专人负责设备管理。

第四条 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城市管理协管员可以协助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以音像记录为主。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携带、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照相,客观记录执法工作过程,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执法环节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并做好执法记录。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全过程执法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六)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七)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八)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八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对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强制执行时一并进行音像记录;

(二)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应当纳入全过程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对以下情形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

(一)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执法过程;

(二)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听证等执法过程;

(三)行政强制措施中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送达等执法过程;

(四)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代履行等执法过程;

(五)行政征收的实施等执法过程;

(六)行政检查中的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执法过程;

(七)容易与当事人产生纠纷和争议的执法过程;

(八)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其他执法过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原始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工作无关行为;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存储执法记录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在2日内将执法音像资料交由指定部门专门人员存储。

第十五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日常巡查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部门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保管音像资料和卷宗的部门报经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人统一提供。

第十九条 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执法记录资料的,经行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制。

第二十条 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执法全过程记录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11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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