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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索引号
620723062/2023-0012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11-17
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保证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单位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行政职能、办事程序、行政执法决定、工作标准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涉及以下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四条 下列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政务应予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职能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并对外公示。

(二)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有效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在作出涉及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对外公示,实行首问负责制。

(五)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时,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建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审批程序,并对外公示。

(六)救济途径。在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执法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公示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通过信息网站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

(三)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宣传册、公示卡;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应当主动公示以下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权责清单及本办法规定的公示内容编制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执法裁量权的依据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的行政执法流程图;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时,还应当同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对象、行政执法方式、行政执法事项等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一并公开行政执法文书。

公开行政执法对象时应先行删除或模糊处理行政相对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政府和机关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将行政执法各项信息在政府和机关门户网站或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

第十条 办公室应按要求实施和建立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11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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