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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索引号
620723062/2022-0005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8-31
是否有效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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