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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赁期限超5年住户重新审核入住条件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56/2022-0005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公租房租重新审核入住条件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临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临泽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生成日期
2022-10-21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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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区居民:

根据《临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超过5年租期的住户需进行重新提交资料,审核入住条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新提交申请资料的时间: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0日

二、所有到2022年租期超过5年的公租房保障家庭,重新申请时家庭(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必须完整且保证真实有效,其中须提供的信息资料有:申请表、手写申请书一份(详细说明家庭情况)、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低保证、残疾证、现役或退役军官证等特殊证件有的需提供),现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份到所在小区物业办公室提交申请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认定:

《临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职业和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就业学生、外地来临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抚)养关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第三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口;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

三)本人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收入证明。

第三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四)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非本县的户籍证明;

六)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第三十六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三)收入证明;(四)婚姻状况证明;(五)住房情况证明;(六)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交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2022年重新申请的在保家庭(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资料必须全部重新完整提供,且保证真实有效。租期超5年且拒不参加重新申请及审核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咨询电话:0936-5528451    0936-558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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