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动态 走进临泽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临泽招商

临泽县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发表日期: 2019-02-06 09:09 编辑录入:临泽县管理员 来源:
 : 

 

记者:公安机关作为扫黑除恶的主力军,近期你们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2019年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将推行哪些新的举措?

:公安机关作为扫黑除恶的主力军,肩负着打击黑恶势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责使命。近期,中央、省、市县相继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根据会议安排,公安机关开展了“三大行动”掀起了专项斗争的新高潮,一是集中开展扫黑除恶线索“大排查大核查”和“清零“行动。结合“两节”安全检查开展入户调查摸排,共投入警力100人次,按照“全面清仓见底”的目标要求,开展线索摸排、核查和专案侦查,至目前对受理的110条涉黑涉恶线索进行了全面核查,现已办结88条,其余22条线索正在开展深入核查。所有核查的线索全部按照“三长负责”、“四级把关”的要求进行定性分析。重点线索由公检法联席会议进行研判。二是开展打击处理行动。通过摸排核查,至目前,除吴荣恶势力集团案件外,我局又立刑事案件4起(其中立寻衅滋事案1起、虚假诉讼案1起、高利转贷案2起),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三是集中开展宣传行动。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参与度,形成集群宣传效应,努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我局利用“110”宣传日、“快乐老乡”活动、乡镇赶集日等节点和平台开展宣传活动,收到良好的效果。

2019年是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年,是攻案件的关键期。我局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收集和摸排深层次、内幕性案件线索上下功夫,在打击三人以上团伙犯罪上下功夫,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新的战果。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再打一场扫黑除恶的漂亮攻坚战。


记者:2019年1月11日,肃南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吴荣等恶势力犯罪案件,吴荣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请问,恶势力犯罪集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案件中主从犯如何划分?在量刑时有什么规定?

:2019年1月11日,肃南县人民法院对我县查处的吴荣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以被告人吴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两名骨干成员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不等的刑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说明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心关注度非常高。

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有明确的规定,就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对主从犯的划分及量刑,《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已经判决的吴荣就是首要分子,应当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返回顶部